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括,例如:“人总是要死的”,这个问题就可以格外明白了。显然,我们都是相信这个命题的;首先,因为已知的事例里还没有人活过了一个一定的年龄,其次,人体的有机组织迟早必然要衰亡,这种想法似乎有着生理上的根据。如果忽视了第二种根据,而只考虑我们的关于人不免于一死的经验,那我们显然是不会感到满足的。但是在“二加二等于四”这种情况中就不然了,只要仔细加以考虑过后,那么只有一次事例就足以使我们相信,在任何其他事例中也必然会发生同样的情况。所有的人都不免一死,这个问题我们经过一番思索之后也可能不得不承认,其中还是可以有某些可疑之点的,不管这种可疑之点是多么微小。只要我们设想一下:有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世界里的人是不死的,另一个世界里则二加二等于五;上述之点便可以得到说明了。当斯威夫特引导我们去想象长生不死的司楚柏克族的时候,我们可以姑妄听之。但是一个2+2=5的世界,在我们看来却完全是另一个层次了。我们觉得,如果有这样一个世界的话,那就会颠倒我们整个知识结构,弄得我们彻底怀疑起来。
事实上,以2+2=4这样简单的算术判断以及逻辑方面的许多判断而论,都是我们可以不根据事例来进行推论便能够认识的普遍命题,虽然为了明确普遍命题的意义起见,通常说来,某种事例对我们是必不可少的。为此,从普遍推论到普遍的、或者从普遍推论到特殊的演绎过程,正像从特殊推论到特殊的、或者从特殊推论到普遍的归纳过程一样,有它实际的效用。是否演绎法可以提供给我们新的知识呢?在哲学家们中间,这是一个争讼不休的老题目了。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至少以某些情形而论,它确乎给人们提供了新的知识。如果我们已经知道2加2永远等于4,又知道布朗和琼斯是两个人,罗宾森和史密斯也是两个人,我们就可以把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加以演绎,说他们一共是4个人。这是新知识,不包括在我们的前提之内,因为2+2=4这个普遍命题,永远不会告诉我们有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这些人,而且我们的特殊前提也没有告诉我们它们一共是四个人,但是所演绎出来的这个特称命题却把这两件事都一起告诉我们了。
但是,倘使我们举出逻辑书中所常举的一个现成的演绎例子,譬如说,“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他是会死的”,那么,这种知识是否新,就很不确定了。以这个事例而论,其实我们毫不怀疑地知道:甲、乙、丙几个人本来都是不免一死的,因为事实上,他们都已经死了。倘使苏格拉底是其中一个,那么迂回通过“凡人皆有死”而得出苏格拉底大概(或然)也是会死的这个结论来,就太愚蠢了。如果苏格拉底不属于我们的归纳法所根据的这几个人之一,那么,从甲、乙、丙来直接论证到苏格拉底,总比迂回通过“凡人皆有死”这个命题要好得多。因为根据我们的材料,苏格拉底会死的或然性,比凡人皆有死要大些。(这是显然易见的,因为要是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也是会死的;但是,倘使苏格拉底是会死的,其结果并不一定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免一死)。因此,倘使我们不采取先通过“凡人皆有死”再用演绎的办法,而只进行纯粹归纳性的论证,那么我们就会更加确切地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
这就说明了我们公认为先验的普遍命题(如2+2=4)和经验的概括(如“凡人皆有死”)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演绎法对于前者是论证的正确方式;而在理论上,归纳法对于后者永远是更为可取的,而且它保证了我们结论的真理更为可信,因为一切的经验概括都不如它们的事例那样确切可信。
我们现在已经明了,是有所谓先验的命题的,其中有一些是伦理上的基本命题,也有些是逻辑命题和纯数学命题。下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可能有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