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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不是这种性质,而是具有这种性质的每一个殊相了。“2+2=4”这个命题其实是个很恰当的例子,因为它可以用“任何2加上任何其他的2等于4”的形式来陈述,也可以用“任何两双的撮合就是4”的形式来陈述。倘使我们能够指出这两种陈述所处理的其实都是共相的话,那么我们的命题便可以看作是得到了证明。

    要发现一个命题所处理的是什么,有一个方法就是自问;即我们必须都了解些什么词,——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认识哪些客体,——然后才能明了命题的意义。我们一旦明了命题是什么意思以后,哪怕我们还不知道它究竟是真确的还是虚妄的,显然我们还是可以对命题所真正处理的一切有所认识的。由于利用这种验证,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事实:许多命题看来原是有关殊相的,其实却只是有关共相的。以“2+2=4”这个特别事例而论,虽然我们把它解释成“任何两双的撮合都是4”,但是显然可见,我们还是能够明白这个命题,也就是说,我们一明白了“撮合”、“2” 和“4”是什么意思,我们就明白它所断言的是什么了。我们完全无须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成双成对:倘若真有这个必要的话,显然我们便永远也不会明白这个命题了,因为成双成对是不计其数的,我们不可能—一知道。因此,虽然我们一般陈述中所意味的是对特殊的成双成对的陈述,但是我们一经知道确有这样特殊的成双成对以后,它本身便不是断言、也不是意味着有像这类特殊的成双成对了。因此,对于任何实际上的特殊的双,它并未能作出任何陈述来。这个陈述中所讲的只是共相的“双”,而不是这一双或那一双。

    所以,“2+2=4”这个陈述所处理的就完全是共相,因此不论谁都可以知道它,只要他认识有关的那些共相,并能觉察到陈述中所断言的那些共相之间的关系。有的时候,我们有能力可以觉察到像共相之间的那类关系,因此,有时对于算术上和逻辑上那些普遍的先验的命题也便有能力知道。必须把这种情况当作是一件事实来看,这是我们对于知识反省时发现的。以前我们考虑到这类知识的时候,对于它似乎竟可以预测经验和控制经验,我们感觉到它很神秘。而现在我们了解到,这一点原是一个错误。关于任何可经验的事物,没有一件事实是不依靠经验就能为人认知的。我们先验地知道两件东西加上另两件东西一共是四件东西,但是我们并不先验地知道:倘使布朗和琼斯是两个人,罗宾森和史密斯是两个人,那末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在一起就是四个人。理由是这个命题根本就不可能被理解,除非我们知道有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这些人,而关于他们,我们只是由于经验才能知道。因此,虽然我们的普遍命题是先验的,但是它在应用到实际的殊相上就涉及到经验了,所以也就含有经验的因素。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我们先验的知识里,那看上去是神秘的东西,原来是基于一种错误。

    倘使把我们真确的先验判断,来和像“凡人皆有死”这种经验的概括加以对比,便会使这一点更加明白。在这里,跟过去一样,我们一经明了它所涉及的人和必死的这种共相时,就能了解这个命题是什么意义。显然并不必须对于整个人类先有对个人的认识,才可以了解我们命题的意义。因此,先验的普遍命题和经验的概括,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在命题的意义之中,而是在命题的证据的性质之中。以可经验的事例而论,这种证据就存在于特殊的事例里。我们所以相信所有的人都是必死的,是因为我们知道有无数人死了的事例,而没有一个人活过某个一定的年龄。我们不相信它是因为我们看出了在共相的人和共相的有死的之间有一种联系。不错,倘使生理学能够在承认支配活体的普遍规律条件下,证明了活的有机体没有能永远存活下去的,从而表明在人和必死之间有一种联系的话,这就可以使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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