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沉思 论物质性东西的存在;论人的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实在区别
样的。可是我认识到,用后一种方式去解释自然〔本性〕是和用前一种方式解释自然〔本性〕很不相同。因为后一种方式不是一种单纯的①称号问题,它完全取决于我的思维,是我的思维把一个病人和一座做坏了的钟表拿来跟我关于一个健康的人和一个做好了的钟表的观念相比较,而且它决不意味着任何②存在于它所指的东西里的东西;相反,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自然〔本性〕,我是指某种真正存在于那些东西里的东西,从而它并不是没有真实性的。
①“单纯的”,法文第二版是“外部的”。
②法文第二版:“事实上任何”。
可是,从一个水肿病患者的身体来看,当然这不过是一种外部的称号问题,因为人们说在不需要喝水的情况下,它的喉咙仍然发干,这是因为它的自然〔本性〕坏了。虽然如此,可是从整个的总和来看,即从精神或灵魂和肉体的结合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称号问题,实际是一个自然〔本性〕的错误,这种错误在于它口渴,而喝水对它是非常有害的。这样一来,还有待于去检查的就是,像这样的人的自然〔本性〕既然是虚伪的、骗人的,上帝的善心为什么不去阻止它。
检查开始,我首先看出精神和肉体有很大差别,这个差别在于,就其性质来说,肉体永远是可分的,而精神完全是不可分的。因为事实上,当我考虑我的精神,也就是说,作为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的我自己的时候,我在精神里分不出什么部分来,我把我自己领会为一个单一、完整的东西①,而且尽管整个精神似乎和整个肉体结合在一起,可是当一只脚或者一只胳臂或别的什么部分从我的肉体截去的时候,肯定②从我的精神上并没有截去什么东西。愿望、感觉、领会等功能真正来说也不能是精神的一些部分,因为精神是全部从事于愿望、感觉、领会等的。可是物体性的或者有广延的东西就完全相反;因为凡是物体性的、有广延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我不能很容易③用我的思维分成很多部分的,从而没有一个是我认为是不可分的。如果我还没有从别处知道,那么这一点就足以告诉我人的精神或灵魂是和肉体完全不同的。
①法文第二版:“而是我非清楚地认识和领会到我是一个绝对单一、完整的东西”。
②法文第二版:“我认识得很清楚”。
③法文第二版:“因为不能想像任何一个物体性的、有广延的东西,不管它多么小,是我很容易……”。
我还看出,精神并不直接受到肉体各个部分的感染,它仅仅从大脑或者甚至大脑的一个最小的部分之一,即行使他们称之为“共同感官”①这种功能的那一部分受到感染,每当那一部分以同样方式感受时,就使精神感觉到同一的东西,虽然这时候肉体的其他部分可以有不同的感受,就像无数的经验所证明的那样,这些经验就用不着去说了。
①senscommun。古希腊和中世纪哲学认为共同感官是各种感官的总和,由这个总和才分出各种感官。
此外我还看出,物体的性质是这样的,即它的任何一个部分不能被其稍微隔开的部分推动,同样它也不能被那两个物体之间的任何一个部分推动,尽管这个离得较远的部分不动。举例来说,在一条完全抻开的绳子甲、乙、丙、丁四个部分上,如果神动末一部分丁,那么第一部分甲就动起来,它动的方式和抻动中间的乙部分或者丙部分而末一部分丁保持不动的情况一样。和这个情况相同的是,当我觉得脚上疼的时候,物理学告诉我,这个感觉是通过分布在脚上的神经传来的,这些神经就象绳子一样从脚上一直通到大脑里,当它们在脚上被抻动的时候,同时也抻动了大脑里边这些神经的起点和终点的那个地方,并且在那里刺激起来为了使精神感觉疼而制定的某一种运动,就好像疼是在脚上似的。可是因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