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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否则就不存在。或许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这一定律。毋庸讳言,他偶尔也提到了它的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对此特别地强调,或者在别处加以贴切的解释。对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哲学原理》第32节,但在法文本名为“单子论”中的解释要好一些:“按照充足根据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充足的根据,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真实的;表述得明白点,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①

    --------

    ①参照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4节,以及第125节中给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节 沃尔夫

    第一个明确区分这一定律的两个主要含义并且详尽论述它们之间的不同的人是沃尔夫。然而,像现在的习惯做法那样,沃尔夫没有把充足根据律放在逻辑学,而是放在本体论中。他确实在第71节中力陈莫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混为一谈的必要性,但他也确实没有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何在。把它们之间的区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因为他在“充足的根据”这一章的70、74、75、77节中,为了证实充足根据律,引用了一些关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这种区别,就该在这本书的“原因”这一章中引用这些例子。在我们所谈到的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类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阐明了认识的理由(第876节,认识律),我们已说过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这一部分,然而这些例子却有助于说明在第881~884节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认识律和因果律之间清楚且确定的区别。他继续说道:“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划分为三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性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最后一个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假如它有一点意义的话,就该是,可能性在于与我们先天认识的一般条件相一致,康德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从这些条件中,就沃尔夫所举的石头例子而言,我们知道,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接着另一状态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发现,作为结果,石头呈现出热的状态;作为原因,石头所居的状态是,石头在变热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热容量和与游离热量相接触。这种状态里,沃尔夫把先谈到的这一状态性质称之为存在的理由,后谈到的称之为发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决于下面事实所引起的一个错觉:就石头而言,这些条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就会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条件的发生。石头应该是这样的,即从化学构成上它具备这样一种素质,自身带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热量,从而具有与它自身的特定热量成反比的热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与游离热量相接触,成为此前一连串原因的后果,这些原因都是“发生的理由”;但是,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因此,他的说明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要费一点神讨论得如此仔细,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另一部分原因是这一解释有助于推进对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们已说过的,沃尔夫划分出了一个认识的理由,而且还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第11节 沃尔夫和康德之间的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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