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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1
会进入直观,而进入我们直观的这个与之完全类似的表象世界却与它毫不关联。然而,当他需要进一步确定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自在之物的本质时,他发现自己不得不主张自在之客体就是主体,而且,他这样立论,就为我们的意识只是为了认知,在理智——我们借以表象世界的工具——的范围内无力发现超出主体和客体、表象者和被表象者之外的任何东西,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因此,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

    ①康德:,第1版第369页。

    ②康德:,第374~375页注释。

    ③同上,第383页。

    斯宾诺莎从未彻底地探究过这个问题,因此也未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明晰概念,但他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却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如果抛开这种必然联系,那么,主客体就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他把它定义为在实体中认知与广延的统一。

    注意——就与这一节有关的主要观点,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下。在这篇专论中,考虑到在这有限的篇幅里尽可能更加简明易懂,在任何情况下都该使用实在客体,以说明那些联接在一起形成经验实在复合体的直观表象,而经验实在自身总是观念的。

    第20节 生成的充足根据律

    在刚描述过的这类主体的客体中,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就我们所说的客体状态的出现和消失,即在时间之流中运动,形成经验实在的复合体而言,所有在我们表象的整个范围内呈现自身的客体就可以联系在一起。因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当一个或几个实在客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例如,当一种物质着火,在此燃烧之前肯定存在一种状态,即1.靠近氧气;2.与氧气接触;3.给予相当的温度。因为燃烧状态必然产生于这种状态,而且因为它是刚发生的,这种状态不可能预先在那里存在的,而是相反,这种状态恰好是随着前一状态而产生的。这一伴随过程称之为变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果律才只与变化相关而且也只能与它们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必然称为结果。这就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例如,在我们上面刚谈起的情况中,就是由于物质与游离热量接触才使温度得以上升;不过,这种联系又依赖一个先前状态,例如,阳光照在凸透镜上;这又依赖于云雾的移动未把阳光遮住;这又依赖于风;风又依赖于密度的不平衡;这又依赖于其它条件,以至无限。当一种状态除了一项条件外,包含着产生一种新的状态的所有条件时,这一条件的最终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就可名副其实地被称为基本的原因,因为这是我们特别注意的最后的——在这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变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这么考虑,那么在这一因果状态中就没有一个条件在整个的因果联系的决定性上胜过所有其他条件,因为它之所以成为最后一个完全是偶然的。因此,从上面云雾移动的例子里,燃烧的原因可以说是它发生在凸透镜把方向转到物体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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