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1
不过,也有可能是在云朵飘走之后才有氧气的参与,然后才着火:这样,从这方面来看,我们便知道,正是事物秩序的偶然性决定了谁才是原因。然而,我们进一步考察便会发现,正是这一整个状态才形成了随后发生的状态的原因,因此,对它所发生的每一个条件来说,时间顺序从所有的本质方面看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在涉及一种具体情况时,一个状态最后出现的条件可被称作为基本的原因,因为它使这些必然条件得以满足,因而它的出现就成为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变化。然而,对于从总体上加以考察来说,只有整个状态导致其后继者产生,才能被视作为原因。这些单一的必然要素联合在一起形成和构造了这一原因,即可被称作为因果要素或条件,因此,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为这些要素或条件。另一方面,把这些客体本身称之为原因而不是状态是非常错误的:例如,上述例子中有人把凸透镜称之为燃烧的原因;另外一些人又把云雾称之为原因;还有人任意地、无规则地把太阳或氧气等等称之为原因。但是,称一客体为另一客体的原因是荒唐的;首先,这是因为客体不仅包含着形式和性质,而且还有无始无终的物质;其次,这是因为因果律只与变化有关,即与时间中各状态的产生和消失有关,所以,因果律支配着这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先出现的状态称为原因,后出现的称为结果,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是一个从另一个产生。
我要在这里请善于思考的读者参照我代表作中所作的说明。①因为我们关于因果概念之真实确切的含义和它的有效范围应该具有明确和切实的认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因果律只与物质状态的变化有关而与其他无关;因此,当与因果律无关时,就不要使用因果律;这是至为重要的。因果律支配着在时间中发生的我们外部经验的客体变化;但是,这些客体都是物质的。每一变化都无例外地由另一个在它之前的变化所产生,这是法则所决定的,新的变化必然由先前的变化衍生出来。这种必然性就是因果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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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四章,特别是第二版的第42页以后;第三版的第46页以后。
因此,无论因果律显得多么简单,在所有的哲学著作中,从古到今,我们发现对于因果律的表述悬殊甚大,即它越是具有概括性,就越抽象,因而也就越不确定。例如,我们在这本书里读到因果律是他物据以产生的规律,在另一本书里又读到它是产生另一事物或使之存在之物,如此等等。沃尔夫说:“原因就是另一事物的存在或现实性所依赖的原则”,①因此很显然,在因果律中,我们只有与处在不生不灭的物质形式中的变化相联系,而先前并不存在的东西突然跃入存在状态是绝对不可能的。无疑,缺乏思维的明晰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因果关系产生这类看法;但是可以肯定在有的情况下一个隐蔽的意图会潜藏在背景之中——出于神学的目的而轻浮地对待“宇宙论证明”,为此甚至不惜曲解先验的、先天的真理,这一人类理智的乳汁。我们在托马斯·布朗的一本460页的书《论因果关系》中,即可找到这方面的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这本书在1835年已经出到第四版,而且此后可能还出了几版。这本书尽管令人讨厌,显得卖弄学问、杂乱无章且冗长,但还算抓住了主题。这个英国人正确地认识到,因果律必与变化相关,因此,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变化。然而,虽然很可能他已经认识到,但他不愿意承认每一个原因也是一种变化,因此,整个过程只是在时间中前后继起永不停歇的变化锁链。相反,他笨拙地坚持把原因称作为一个客体或实体,它是先于变化的,他明知这是错误的,却背着自己的良知在这本令人乏味的书中用这种完全错误的表述整个地歪曲了自己的思想,破坏了他要说明的所有内容,这都是为了使他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