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4
何关系;然而,它们继起的次序——我在瓦片掉下来之前出门——在我看来是客观决定的,由不得我的意志,否则,如果由意志来决定,情况很可能会与此相反。在音乐作品中,乐音进行的次序同样是被客观而非由我这个听众的主观决定的;然而,有人想到过乐音的进行是由因果律决定的这种主张吗?无疑,甚至昼夜的更替也被我们当作客观的加以认识,但是,我们肯定不会把它们看作是互为因果的;就它们共同的原因来说,在哥白尼之前的认识都是错误的;然而,对于这种继起的正确认识并没有因为认识的错误而受到丝毫干扰。附带提一下休谟的假设:他的假设也因此而得到驳斥;因为昼夜更替——所有继起中最古老且最不易出现例外的一个——从来不会误引人们把它们当作互为因果。
康德还在别处主张,只有通过我们认识一个表象跟隶属于这一法则(因果律)的其他表象的必然联系以及它在我们所有表象的时间关系之确定次序中的位置,这一表象才反映实在(我概言之,实在意味着它与一个纯粹的大脑图像不同)。但是,在因果锁链中,我们所能认识到的,通过因果律确定它们位置的表象是多么少啊!然而,我们从来没有对识别客观表象与主观表象——实在客体与想象客体——感到为难。当我们熟睡时,就不能对此识别,因为我们的大脑此时已与周围神经系统分离,因此也就与外界的影响分离了。所以,在梦中,我们把想像的东西当作实在的东西,只有在我们醒来时,即恢复了神经的感受性,而且外界通过感觉再次进入我们的意识时,我们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我们仍沉睡在梦中,只要梦持续不断,因果律也仍然适用,只是通常的材料往往被不可能的材料所取代。我们在这里不禁想到,康德在写作我们引用的这段话时受到了莱布尼茨的影响,不管他的哲学在其他方面与莱布尼茨的哲学有多么大的不同;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莱氏表达了完全类似的观点,这种影响就更为明显。例如,莱氏说:“感性事物的真实性仅在于现象之联系,它必须有原因,这就使它与梦有所区别——物质作为感觉之客体,其标准即现象之间的联系,对存在于我们之外的感性事物而言,它保证了其真实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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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第Ⅳ卷第Ⅱ章第14节。
显然,康德在根据变化的客观顺序只有通过因果律才为我们所认识并在此范围内因果律构成一切经验的一个条件这一事实,论证因果律的先验性和必然性时,犯了一个奇特的、非常明显的错误,对此我们只能这样来加以解释:就是假定他太专心干我们认识的先天部分,结果看不到在别人看来是一目了然的东西。我在本书第21节中所作的阐述是对因果律的先验性之唯一正确的说明。这种先验性在任何时候都可从我们深信不疑地期待经验与因果律相符合这一事实中得到证实,就是说,它具有我们认为是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而且这种确定性不同于任何其他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确定性——例如,通过经验认识的自然法则之确定性——在经验世界里我们无法想象存在着可以独立于因果律之外的东西。例如,我们可能设想万有引力定律在一个例外的情况中不起作用,但是无法设想这种情况是没有原因的。
康德和休谟的证明所犯的错误正相反。休谟主张所有的推论只不过是一个序列;而康德则要证实所有的序列都必然是推论。纯粹知性确实只能构想推论(原因的结果),它既不能设想左右之间的不同,同样也不能设想单独的序列,左右之间的不同如同序列一样,只能用纯粹感性来把握。在时间中对于事件相继的经验认识确实恰好就像在空间中对于事物并列的经验认识一样,是可能的(康德在别处否认这一点),但是,事物在时间中总是前后相继的方式得不到解释,同样,一件事物从另一事物中(作为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