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4
的结果)产生的方式同样得不到解释:前者的认识是以纯粹感性为条件并由纯粹感性给予;后者则依靠纯粹知性。但是,在主张对于现象客观顺序的认识只有通过因果律获得这一方面,康德所犯的错误正是他所指责莱布尼茨的同样的错误:①“感性形式的理智化”。——我关于继起的观点如下。我们从时间这种形式中所得到的仅是关于继起的可能性的认识,这属于纯粹感性。实在客体的继起其形式就是时间,我们是经验地因而是作为实在的东西来认识其继起的。但是,只有通过知性,依靠因果律,我们才能得到两种状态(指变化的)之继起的必然性;即使是我们能够设想一个继起的必然性这一事实,也已经证明了因果律不是为我们经验地认识的,而是先天地给予我们的。充足根据律是对我们的所有客体亦即表象之间必然联系的基本形式的普遍表述,它就存在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最深处:它是所有表象的共同形式,是必然性这个概念的唯一来源。必然性告诉我们:当根据都确定下来,推论就随之产生,除此之外它绝对不包含任何别的内容和另外的含义。为什么这一定律在时间中决定着我们正在研究的这类表象的继起次序,并且在这类表象中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时间是这些表象的形式,因此,必然联系在这里以继起的法则出现。在充足根据律的其他形式中,它始终要求的必然联系将以完全不同于时间形式的其他形式出现,因此,就不是继起的形式;但其必须联系的特征保持不变,隶属于这一规律的所有形式的同一律,或者说,以这一规律为共同表述的所有法则的根之统一,通过必然联系这一特征显示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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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第一版,第275页;第五版,第331页(米勒英译本第236页)。
假如康德的主张是正确的(我对此持有异议),我们认识继起的实在性的唯一方式是通过它的必然性;但是,这就得事先假定知性同时掌握了所有系列的因果,因而也就是一个无所不知的知性。康德把一种不可能强加给知性,这只是为了尽量不使用感性。
康德一方面主张我们认识继起的客观实在性之唯一手段是通过原因一定产生效果之必然性,另一方面又主张①时间中的继起是我们判定两种状态中何者是原因何者为结果的唯一经验标准,我们怎样才能使这两种主张保持一致呢?这里显而易见的循环难道无人看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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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第一版第一卷,第203页;第五版第249页;英译本第178页。
假如我们通过因果律认识到了继起的客观性,那么就不能不把这种客观性视作因果律,从而也就是因果律。因为,假如它是别的什么,它就一定会有另外不同的据此可以被认识的特征;而这恰恰是康德否认了的。由此可见,假如康德是正确的,我们就不能说:“这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结果,因此它发生在后”;因为产生在后和作为结果应该是同一件事情;这一命题是同义反复。另外,假如我们排除因生和继生之间的所有区别,我们就会又一次同意了休谟的观点,他称:所有的推论都只是序列,因此同样否认了此区别。
这样,康德的证明就可被归结为:我们只能经验地认识继起的实在性,但是此外,我们在某些偶发事件序列中认识到继起的必然性,甚至在所有的经验之前认识到每一可能的偶发事件必然在这些序列的某一个中具有一个固定的位置,我们当然会看出因果律的实在性和先天性,对于后者唯一正确的证明已在本书第21节中得到论述。
康德的理论主张是:只有因果锁链使客观继起成为可能,并使我们对它的认识成为可能;与之平行的另一个理论是:共存以及对它的认识只有通过相关性才是可能的。在中,康德是在“经验的第三分析”那一篇中对之加以论述的。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