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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4
德在这里甚至这样说:“相互之间不存在相关作用、而是由一个完全空的空间分开的现象之共存,永远不会成为可能直观的客体。”①(顺便说一下,这倒可以是固定的恒星之间没有空的空间的先验证明),他还谈到“在我们眼睛和天体之间闪动的光”——这种表达暗含着这样一种思想:这种星光不仅作用在我们的眼睛上,而且也被眼睛所作用——“在我们和它们之间产生一个共同整体,而且证实了它们的共性。”即使在经验方面,这最后一种主张也是错误的;因为所看到的恒星的光无论如何也不能证实它与观察者同时存在,至多只能证明它存在于几年甚至几个世纪之前。另外,康德的第二个理论与第一个理论一样站不住脚,只是第二个更容易被识破;整个相关性概念之没有意义我已在第20节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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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菲德尔:《论空间和因果关系》第29节。

    我反对康德提出的证明可与从前由菲德尔①和舒尔茨②作出的两个诘难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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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康德第一版第212~213页,英译本第185~186页。

    ②舒尔茨:《理论哲学批判》第二卷,第422页及以下各页。

    我并非未经深思熟虑就贸然(在1813年)攻击一个已被当作证明过了的真理而为人们普遍接受、甚至在最近的出版物中①还不断得到重复的理论,况且这又是康德学说的一个主要观点,而我对康德本人的睿智又深怀崇敬和钦佩。我在很大程序上应归功于他,他的精神完全可以用荷马的话对我说:“我从你的眼睛里驱走了从前遮蔽着它们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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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例如,在弗里斯的《理性的批判》第二卷,第85页中。

    第24节 关于因果律的误用

    从前面所述中可以知道,因果律只适用于物质的、经验给予的世界中的变化,否则就是对它的误用。例如,把它应用到变化赖以产生的自然力上,这就是一种误用;或者,把它应用于变化发生于其上的物质;或者,应用于世界,在这里,独立于我们理智之外的绝对客观存在就属于世界;另外,确实还有许多其他的情况。请读者就这个问题参照我的代表作①。这类误用总是产生,部分原因是由于像对待许多其他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上的概念一样,把原因这个概念理解得太为宽泛;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忘记了因果律确实是带着我们进入这个世界的一个先决条件,正是由于它才使在我们之外的事物有可能被我们直观;而且,恰恰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不能把这一规律延伸到独立于我们认识能力之外的范围,因为它的根源就存在于这一能力之中;我们也不能把它设想为是适用于宇宙和所有存在物的永恒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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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2页以及以下各页;第3版第二卷第46页以及以下各页。

    第25节 变化在其中产生的时间

    由于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只适用于变化,因此在这里肯定不能省略不提古代哲学家就变化在其中产生的时间已经提出过的问题:变化既不可能产生在先前状态的存在之中,也不可能在新的状态继起之后。然而,假如我们认为变化产生于两种状态之间的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在这期间,物体就既不是第一种状态也不是第二种状态,例如,一个垂死的人,他既不是生者也不是死者;物质既不静止也不运动,这是荒谬的。由这一问题所引起的迟疑不安以及精巧的诡辩术在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的《反数学家》第九卷,第267~271页,以及《假说》第三卷第14章中可以找到汇总性的材料;这一问题格里尤斯也同样在第6卷第13章中涉及过——柏拉图①通过主张变化突然产生不占有任何时间来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这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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