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这里所指的符号就是词。就它们构成辞典进而构成语言的内容而言,词总是可以标明一般的表象、概念,但永远不能标明直观的客体;因此,一本列举具体事物的词典,仅包含着专有名称,而不是词,因而或者是地理学辞典,抑或是历史学辞典,也就是说,它所列举的内容即可以由时间也可以由空间分开;如读者所知,因为,时间和空间就是个体化原理。只是由于动物被局限在直观表象中,不能进行任何抽象——因此不能形成概念——所以,即使它们能够清晰地发出单词的声音,我们也不会说它们有语言,但是,我们也得承认它们能领会专有名称。这一欠缺又使它们与笑无缘,这一点我已在我关于荒谬的理论中说明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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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第一卷第13节,第二卷第8章。
分析一个未受教育的人连续说出的一段长话即可发现,在这段话中包含着大量的逻辑形式。从句、措辞、区别,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是通过语法形式,借助于词尾变化和句法结构,甚至靠在谈话中经常使用不同语气等等,正确地表达出来,所有这些情况都与法则相一致,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并且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广泛的、首尾完全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获得自然要以直观世界为基础,而把直观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抽象的概念则完全是理性的工作,且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完成。因此,在学会使用语言的过程中,理性的整个机制——即逻辑中一切本质的东西——被纳入到我们的意识之中。显然,如果没有大量的精神努力和注意力的集中是不能完成的,对于孩子们来说,学习的欲望可为此给予必不可少的力量。在此之前,只要这一欲望尚有可利用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就是强有力的,但是,当我们把不适于孩子们理解的东西强加给他们时,它就显得没有活力了。这样,即使是一个未受过很好教育的孩子,在学习语言的措辞和细致差别的过程中,同其他的人一样,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谈话,使理性得到发展,获得真正具体的逻辑。这种逻辑并不在于包含了多少逻辑法则,而是注重其运用是否适当;这就很像具有音乐天才的人仅需通过演奏钢琴便可晓得和谐的法则,而毋庸学习音乐或研究和声学。——通过学会说话来获得上述的逻辑训练唯独聋哑人不在其列,因此,假如他们不通过特别适合于他们学习的人工手段接受阅读教育,以便取代理性的自然学习过程,那么,他们几乎就像动物一样缺乏理性。
第27节 概念的作用
如我们所见,我们的理性和思维能力的根本本质是抽象能力,或者说是形成概念的能力,因此,正是这些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才产生了令人惊异的结果。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依靠以下根据。
正因为它们是从表象中来的,包含的内容少于表象,所以,概念较之表象更易表述。事实上,概念与表象的关系,几乎可以说类似于高级算术公式跟产生这些公式但又为这些公式所描述的精神活动之间的关系,或者类似于对数与它的数之间的关系。它们只包含从这诸多表象中所需要的一部分表象。这一部分表象是从这诸多表象中析出的;假如我们不这样做,而是设法通过想象回忆所有这些表象,这就好像是我们硬要把一大堆无关紧要的杂物来回拖动,这只能使我们困窘;反之,借助于概念,我们就只用思考所有表象中那些为达到每一单个目的所需的部分和关系,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的使用比喻为多余负担的消除,或比喻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用奎宁,而不是使用金鸡纳树皮。思维的合理称谓是什么,在它最狭窄的意义上应该是理智为概念所充满,即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表象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我们还把它称为反思:这个词是个比喻,从光学中借来,同时表达了这类认识既是派生的、又是从属的特征。正是这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