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文衍生出来的所有语言中,这个使认识的根据得以标示的单词,同样可以用来标示理性的能力:两者都被称作“ratio”,“laragione”,“laraison”,即“根据”。从这里很容易看出,获得理性认识的判断从来就被认作为理性的最高功能,是它的责任。一个判断所赖以成立的这些根据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种类,通过判断所得到的真理也因此有所不同。它们将在下面得到讨论。
第30节 逻辑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以另一个判断作为自己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有了逻辑的或形式的真理。它是否还有物质的真理,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赖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判断是否有物质的真理,或者它所赖以存在的系列判断是否产生一个含有物质真理的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上,总是在它们之间的比较中发生的,这种比较或者通过纯粹的换位法或换质位法,或者通过增加第三个判断而直接进行,这样,我们所要建立的判断的真理通过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就变得很清楚了。这个过程是彻底的三段论。它或者通过对应法或者通过概念的小前提而产生。因为三段论是借助于第三个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之上的,它只与判断有关;而且由于判断不过是概念的组合,概念又是我们理性的唯一客体,所以三段式的推论可以确切地被称为理性的特殊功能。整个三段论科学事实上不过是充足根据律判断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则之总和;所以,它是逻辑真理的准则。
其真理通过思维的四个著名规律而变得清楚明白的判断,须同样被看作为以其他的判断为基础;因为这四个著名判断本身就是判断,从中即可得到他判断的真理。例如:“三角形乃是被三条边围绕起来的空间”,这个判断就是以同一律为其最终根据,就是说,这一思想通过这一规律而表达。“没有广延就没有物体”,这一判断以矛盾律为其最终根据。还有“任何一个判断不能同真或同假”,这一判断以排中律为其最终根据。最后,“没有人会在不知其原因的情况下承认某东西为真”,这个判断以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为其最终根据。在我们理性的普遍运用中,承认它们为真之前,我们不能把从四个思维规律中得来的判断归结到作为它们前提的最终根据上;因为大多数人甚至不了解这些抽象规律的存在。以这些抽象规律为前提的此类判断对于它们的依赖性并不会由此而减少,正如以第二个判断为前提的第一个判断对于前者的依赖性一样,并不会因为并非任何人必须懂得“地心引力”原理才能说“抽掉某物的支撑物,该物就会掉下来”这一事实而减少。因此,我对于逻辑学的下述观点不敢表示苟同,即迄今为止认为内在真理只有以思维的四个规律为基础的判断才具有,也就是说,这些判断的正确性是被证实的,这些内在的逻辑真理应该与外在的逻辑真理,即与属于以另一判断为其根据的所有判断的逻辑真理区别开来。每一个真理都是一个判断与在它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关联,而内在的真理这个术语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第31节 经验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建立在第一类表象即通过感觉而来的直观的基础上,因此也就是经验的基础上。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样一个判断就包含物质真理,进而,假如这个判断直接以经验为基础,那么,这个真理就是经验真理。
当我们说“一个判断包含物质真理”时,我们总的含义是,它通过直观表象而被推导出来并根据直观表象的要求使其概念相互连接、分离、限制。获得这种认识是判断力的直接功能,判断力乃是直观和抽象或认识的推理能力之间的中介,换言之,乃是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中介。
第32节 先验真理
存在于知性和纯粹感性中的直观、经验认识的形式,作为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