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是某一判断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该判断即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不过,由于这类判断包含物质真理,因此,它的真理就是先验的;因为该判断不仅以经验而且以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为基础。因为它是由决定经验本身的东西所决定的,即它或者是由我们先天直观的时空形式所决定,或者是由我们先天认识的因果律所决定。诸如下列命题:两条直线不能包容一个空间;没有原因就不会有结果产生;物质既不产生也不消灭;3×7=21,都是这类判断的例子。整个纯数学,同样还有我关于先验的值得赞许的文献①,以及康德在他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中的大多数原理,确切地说,都可以用来证实这类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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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第三版,第二卷,第五章,第55页。
第33节 超逻辑真理
最后,一个判断可以以包含在理性中的整个思维的形式条件为基础;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它的真理依我看最好定义为超逻辑真理,这个表达与萨里斯伯材西斯在12世纪所写的《超逻辑学》没有丝毫关系,因为他在绪言中宣称“我把我的这本书称为《超逻辑学》,是因为我有责任为逻辑辩护。”然后就再也没有使用过这个词。真正属于这类超逻辑判断的只有四个,它们在很早以前就被人们借助于归纳法而发现,并被称为整个思维的规律;虽然对于它们的表述,甚至数量还未达到完全统一的看法,然而,对于它们所表达的含义之内容,人们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它们是:——
1.主词等于它的谓词之总和,或a=a;
2.谓词不能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主词,或a=—a=0;
3.两个相反的、矛盾的谓词必有一个属于主词;
4.真理是一个判断与在它之外、作为它的充足根据的某种东西的关联。
正是通过这种我要称之为理性的自我省察的反思,我们才知道这些判断表达了一切思维的条件,而且因此以这些条件作为它们的根据。因为,我们的理性在与这些规律相对立之后思维一无所获,所以就承认它们是所有可能思维的条件:这样,我们就证实,与这些规律的思维相反是不可能的,恰好就像要我们身体的各部分逆着关节的方向运动一样是不可能的。假如主体认识自身是可能的,那么,这些规律就会为我们直接认识,就不必把它们在客体即表象上进行实验。从这个方面看,它同具有先验真理的判断之根据完全一样;因为它们也不能进入我们的意识,而只有以具体的方式,依靠客体即表象。例如,尽力设想一个没有前因的变化,或者物质的生灭,我们能意识到这是不可能的;此外,虽然这种不可能性的根源就在我们的理智中,但我们还是把这种不可能性认作是客观的,因为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可以通过主观的方法把它纳入到意识中。总起来说,先验的和超逻辑真理之间的酷似以及密切联系,表明它们都来自一个共同的根源。本章中,我们所见的充足根据律主要是作为超逻辑真理出现;而在上章中,它是作为先验真理而出现;在下一章中,我们将会看到它以另一种形式的先验真理再现。眼前的这篇论文,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才竭力把充足根据律确立为具有四重根据的一个判断;这并不是要表明四个不同的根据可能偶然地指向同一个判断,而是一个根据从四个方面来表现自己,这才是我所称作的四重根。另外三个超逻辑真理彼此如此相似,以致在考察它们时,人们禁不住去寻找它们的共同表达,诚如我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第九章所做的那样。另一方面,它们又完全不同于充足根据律。假如我们要从先验真理中寻找与另外三个超逻辑真理的类似物,我所选择的回答是:实体(我指的是物质)是永恒的。
第34节 理性
因为我在本章中讨论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