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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论是说:“没有概念”,还是:“理性已不复存在而只剩下动物了”,这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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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3卷第8章。

    实在论和唯心论之争,最近一个时期在教条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之间进行,或者是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为一方跟以先验美学和先验逻辑为另一方之间展开的争论,这场争论的产生就是由于误解了这种关系而且误解了由我确立的第一类和第三类表象所造成的,这跟中世纪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的争论是由于误解第二类表象的这种关系一样。

    第42节 意志主体

    根据前述,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从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主张“我认识”是一个分析命题,与此相反,“我意欲”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且是一个后验命题,即是由经验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内在经验(即只在时间中)给予的。因此,意志主体就成为我们的客体。内省总是向我们显示出我们在意欲。不过,我们在意欲中,从最微弱的愿望到激情之间,有着无数的等级,我经常表明①:不仅我们所有的情感,甚至我们人的一切精神活动,也被归在情感这个广义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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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在意欲与认识主体是同一的,因此单词“我”这个词就包含和说明了这两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结,因此是说明不了的。因为我们只能搞清楚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两个客体不可能是一个,除非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在这里,所牵涉的是主体,我们藉以认识客体的法则对主体不适用,而且,认识者与作为在意欲的被认识者事实上的统一——即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直接被给予的。无论如何这种同一性是得不到说明的,谁要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谁就会赞成我把它称为绝对的奇迹。

    诚如知性是对于我们的第一类表象的主观联系,理性是对于第二类的,纯粹感性是对于第三类的,现在我们发现对于第四类的是内感官,或整个自我意识。

    第43节 意欲动机律(目的因)

    正因为意欲主体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所以我们才不能进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么;确切地说,它是我们所拥有的最直接的认识,而且,这种直接性认识最终一定能使其他很间接的知识彰明昭著。

    在我们自己作出一个决定时,或者我们看到别人作出决定时,我们认为自己应该问一下“为什么”。也就是,我们假定某件事件过去肯定发生过,而这一决定即由此而生,我们称这件事情为它的根据,或更准确地说,是随之而来的行为的动机。没有这样一个根据或动机,就像无生命物体不被推拉就能运动一样,这种行为对我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动机属于原因,在第二十节中我们已把动机作为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并论述了其特点。但是,整个因果律都只是充足根据律在第一类客体中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观所给予我们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里它形成一个环节把变化互相联系起来,从外部产生的原因则是构成每一变化的条件。相反,这类变化的内在本性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因为我们总是驻足在外面。我们无疑能看到此因必产生此果;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产生的,或者说不知道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明白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结果,也明白这些结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们各自的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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