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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产生,但并不由此而彻底理解此过程,此过程的本质部分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谜;因此我们就把它归为事物的本质,自然之力,或活力,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些难以理解的性质。假如我们未被赋予认识动物和人类的运动和行为这一过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么我们对这些运动和行为的理解也是同样地贫乏,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也是由原因(动机)以某种无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通过我们自身的内在经验,我们知道这是由动机引起的一种意志行为,而动机就是纯粹的表象。因而,由动机产生的结果不同于由一切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不仅以一种完全间接的方式从外部为我们所认识,而且同时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从内部为我们所认识,因此我们是根据它的整个的行为方式来对它加以认识的。在这里我们仿佛处在幕后,从原因产生结果之最内在的本质上,获知此过程的秘密;因为我们这里的认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得到的。从这里就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为对我的整个哲学的理解提供一条线索,我补充如下:作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即包含有在我们自身之内所领悟的意志的那类客体,它跟第一类客体的关系同动机律跟因果律的关系是一样的,我在第二十节中已明确过。这一真理是我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至于动机行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动机行为以经验的、个体特征为基础,甚至依赖于个体的认识能力,请读者参阅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这里的论述更充分。

    第44节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完全不是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是依赖于认识与意欲主体的统一,如第四十二节所述。这种影响发生在意志迫使理智再现曾经出现过的表象,而且在总体上把它的注意力集中这一或那一方向并令人满意地产生一系列具体的思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意志都是由动机律决定的,同样它还按照动机律秘密操纵着我们所说的那种观念的联系,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中我曾专门用了一章(第十四章)阐述这一问题。观念的联系就本身而言只是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应用于一系列主观思维中,即应用于我们意识中存在着的表象中。个体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据个人的兴趣(即个人的目的)与现存的表象一起回忆那些既可以在逻辑上也可以在类比上,或者是通过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而与它们有关的表象,才使这整个过程得以进行。然而,这里的意志行动太为直接,以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之不能有清晰的意识;太为迅速,以致有时甚至都意识不到表象产生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仿佛某种东西不与任何别物发生任何联系就径直进入我们的意识;然而这是不可能的,而充足根据律的根即在于此,在我的代表作上面提到的那一章中对此作了全面阐述①。突然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想象力的每一幅画面,甚至每一个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根据而来的判断,肯定是由具有动机的意志行为所引起的;虽然动机经常由于无关紧要而被直观所忽视,虽然这类意志行为由于轻而易举地产生,以致愿望和实现几乎同时产生而经常同样不被察觉。

    --------

    ①参见《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十四章。

    第45节 记忆

    表象呈现给认识主体越是经常,认识主体就能更加顺利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重复这些表象,认识主体的这种能力——换言之,经过训练的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记忆。我不赞同人们对记忆的传统看法:把记忆看作为一类贮藏室,我们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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