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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与时评:当代思想史上的“读书”事件
    在《读书》奖的运作期间无人对它表示反感,更谈不上抵制,大家都是愿意促其成功的(我个人因推荐表迷失于案头纸山之中错过了规定期限,在6月初《南方周末》电话采访中我已明确表示:没有寄还推荐表,这是我的不对。),尽管那时有些人对《读书》的“转向”已有看法。如后来站出来批评该奖的雷颐先生不仅参加了推荐工作,而且就在6月9日的《南方周末》上还刊出了他为其中一本获奖著作写的书评。换言之,“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及其对《读书》方向的岐见尽管已经产生,但并不存在“自由主义”者因学派门户之见为难《读书》奖的问题。相反,实际上大家还是希望把这件促进学术的民间公益之举办好的。

    许多人对该奖的真正意见是在评委名单、评奖过程与结果公布后发生的。有人对评委组成提出疑义,还有人认为获奖者全是北京学者,学科范围也嫌偏狭,等等。但所有这一切,如果说都还可以用见仁见智来辩解,那么“长江《读书》奖”在程序上的犯规则是太明显的硬伤。如果说由于当今文化生态与语境下别的批评会面临“尴尬”,使《读书》可以声称“委屈”,那么在规则问题上他们是毫无理由叫屈的。如果说“主义”之争、“转向”与否之争、人事纠纷之争、某人该不该进评委、某书某文够不够学术水平乃至某人的学问、人品的评价问题等等都可以见仁见智,那么在常识性的、最基本的程序公正问题上,是无所谓价值多元问题的。这里的是非任何人也无法回避。

    正如不少论者已经指出的:为“长江《读书》奖”辩护的人,大都无非三种论述方式:一是某人人品、学问如何好,某著作水平如何高,因此应当得奖。二是某人没有做什么什么事,因此不应当为此事负责。三是批评者动机不纯,不是“龌龊”之徒,就是“酸葡萄心理”。这三种论述方式的共同点就是不把程序正义当回事。对此朱学勤先生在《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一文中已有详尽分析。其实,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道理并不复杂,起码以下几点属于常识:

    一、不能以人品、学问好为理由而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这正如不能以某人是“伟大领袖”或掌握了伟大真理为理由而破坏法治一样。

    二、维护程序正义是一种底线伦理原则,不能以“动机不纯”为理由拒绝对于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批评,这正如不能以“动机只不过是想赚钱”为理由拒绝人们对交易公正的要求。历史告诉人们,那些以动机不纯为理由破坏公正交易的人自己的动机倒往往是更为可疑的。只有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才可能追求高调道德,正如只有在禁止抢窃的基础上才谈得到超越“交易”而追求“慈善”一样。

    三、一件事是否违反程序正义是一回事,如果违反了谁应当为此负责又是一回事。以某人不应负责来证明某事没有违规是不合逻辑的。

    四、所谓程序正义,既包括对因具体事项而订立的具体规则的遵守,更包括对公理性的一般竞争中形式公正原则的遵守。而后者正由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往往无须出现在具体规则的行文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因此便可“弹性”对待。相反它应当更刚性地被遵守,因为这些常识或公理是任何具体规则得以成立的基础,违反了它而号称遵守了具体规则,是不能证明其公正性的。奥运会大概不会把“裁判不能进场踢球”这样的常识列入成文章程,诺贝尔奖大概也没有不许瑞典皇家科学院院长申报物理、化学奖(由该院评授)或卡罗林研究院院长申报生物-医学奖(由该院评授)的规定,但这样的事当然是不能干的。

    五、任何竞争规则都是建立在假定人皆有自利倾向因而必须立规矩以限制之的前提下的。“回避”就是为了避嫌,不“回避”就自然有了嫌疑。指出这种嫌疑并不需负举证责任。相反,负有举证责任以洗清嫌疑的是违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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