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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思想”的帽子不能乱扣
    最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审议《种子法》,一些委员对该法草案中允许农户在一定条件下在市场出售自繁种子的条款提出异议并公诸传媒。这些意见认为近年来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不佳,假冒伪劣种子时有所见,由此造成坑农害农事件的不乏其例。说者认为:这些弊端都是因对农户自繁自售种子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因而他们要求取消允许农户自繁自售种子的条文。有些人更提出一种观点,认为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在种子生产、供应方面都已实行专业化公司规模经营,小农户的种子生产和销售都已成为不经济的、落后的“小生产”而被淘汰出局。因此我国的种子法也不能“给小农经济思想开绿灯”,而应当禁止这种“小农经济”的种子生产与经营方式。

    笔者对《种子法》本身没有什么意见,但却对这些说法感到不安。诚然,我们知道近来种子市场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劣种坑农之弊。但从传媒报道的案例看,绝大多数却是官营的各级种子公司所为,因农户自繁自售种子造成的坑农事件反而鲜有所闻,因而“小农经济”究竟应当为此种弊端负多大责任,实在难说。在没有可信统计资料证明劣种坑农主要由“小农”造成的情况下,我们姑且假定传媒中的那些报道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而掩盖了“小农”制售种子之害:第一,“小农”自繁自售的种子分散、量小,每一宗劣种事件波及面不大,不象种子公司劣种案一旦发生便波及一大片以致酿成新闻,但无数分散小案的总和仍然可能积成大弊。第二,如今的种子公司有许多并不从事生产,只是个购销中介,种子公司的劣种仍有可能是“小农”生产出来而由种子公司收购上去的。

    即便这两个假设成立(这是有疑问的),我们仍然不能断言“小农经济”是造成假冒伪劣种子泛滥的主因。特别是在第二个假设中,如果官营种子公司从事购销经营可以如此不负责任,购假售假,那又凭什么假定这种公司如果从事制种生产就会负起责任,而不会制假呢?凭什么假定它会比“小农”有更好的表现呢?

    一般地说,如果没有“公司加农户”这种产业化框架,单纯的农户自繁自售种子大致只能就近销售,其质量虽难以保证是最优水平,但在交易半径很小、容易查访而且交易双方谈判地位对等、不象官营公司作为“衙门”那么有势力、出了事容易追究的情况下,完全的假劣种子发生率不会特别高。同时这种种子价格一般也较低,在农户对“良种”质量及质价比不是很有信心的情况下,宁可用较低价格购买并非最优但还过得去的种子,也是一种选择。市场经济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不同选择存在。虽然从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应当尽量推广最好的良种,但这只能通过实际效益的对比使农民认可良种的质量价格比来实现,而不能用强制取消其他选择的办法。笔者当年插队务农时亲身经历过“学大寨”运动中使用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广农民并不喜欢的“良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在20年改革之后不应还有这样的做法。

    至于对那些存心制售假劣种子坑农的案例,那当然应当严格查处,我们过去那些执法不严、对坑农者(尤其是有权势的坑农者)制裁不力的教训实在太多了,借《种子法》的东风力纠此弊,是完全正确的。但这是个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个推行法治的问题,而不是提倡或压制哪种生产方式的问题。制假售假者无论是“官”是民,是大是小,都应一视同仁,一律严禁,为什么要单挑出“小农”来说事呢?现代农业中的种子产供销领域的确有规模效益问题,有公司化集中生产的趋势,但大田农作不也同样有规模效益问题吗?我国农户如今的耕种面积普遍远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最适宜经营规模”,但这不能成为取消家庭经营农户制、再搞“二度集体化”的理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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