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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社会经济转轨的国际比较的对话-2
来说,“休克”之后的选择便只剩下一个:加速经济改造,赶快产生“看不见的手”,这就使大力推进私有化成了转轨第二阶段的中心。经济转型就是由一种特定的产权结构转移到另外一种产权结构。转型的起点(斯大林式的统制经济)和终点(市场经济)都已确定,剩下的就是落实的形式和速度了。

    东欧私有化的类型比较

    金雁:您是否能先介绍一下东欧私有化的总体情况?

    秦晖:从总体上看,东欧国家的社会总资产是由旧体制下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旧体制建立时没收的私人资产和新增私有资产这三部分组成,据此可以把东欧的私有化分为三类。

    一是“新私有化”即通过外资或国内私人投资建立新的私有企业,扩大私有新增资产。它的特点是一开始就搞资本主义,不背包袱,可以绕过国营经济改造的“雷区”。从进展程度看,东欧各国的私人新增资产投资基本上与国有资产私有化改造成正比:俄罗斯超过乌克兰,捷克超过斯洛伐克,波兰超过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前东德又超过所有这些国家。只有匈牙利是个例外。它因为剧变前的改革中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比较高,在转轨过程中又大张旗鼓地宣传“提前全球化”,外资进入量很大,因此“新私有化”的程度一直比较高。

    二是“重新私有化”,即把过去共产党时代没收的私有资产“物归原主”。这属于私有化过程中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是私有化中最受非议的内容。剧变之初,少数东欧国家在“钟摆效应”之下趋向极右,掀起过一阵“重新私有化”高潮,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未能到位,最后经过调整政策,改行了折衷的,考虑现状的办法。大部分前苏联国家、东欧的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则基本上没有搞“重新私有化”,或者只进行了象征性的补偿。比如匈牙利,国家不向原业主交回财产,只发放数额有限的补偿券,这种证券可以在股市上自由换取股票。在斯洛伐克则规定从私有化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额设立补偿基金,用于对原业主支付象征性的补偿费。

    金雁:在一定范围内搞了“物归原主”方式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是否就是搞“反攻倒算”?

    秦晖:实行了“物归原主”的国家主要有立陶宛、保加利亚、捷克与前东德。这几个国家各有些特殊情况:立陶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并入苏联,战后突击进行了强制性集体化,相当一部分不愿集体化的农民乃至只是一般地具有民族主义情绪而不满苏联统治的人都被打成“富农”扫地出门,流放西伯利亚,造成大量死亡。这件事不仅创伤沉重,而且带有民族矛盾色彩,因此从民族情绪考虑,不能不有所“纠正”。保加利亚20年代农民联盟政府执政期间,进行过战前欧洲最彻底的土改,因此在共产党执政前保加利亚早已没有地主阶级,“物归原主”从总体上并不存在“地主复辟”问题,但土地因退赔给原主的合法继承人,他们多为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人,早已脱离农业,结果造成不少土地抛荒。捷克是东欧惟一的在共产党执政前资本主义工业高度发达并且具有民主传统的国家,“原业主”的资本起着相当的作用,而且其中基本没有封建成份。前东德的退赔只限于民德成立后(1949年以后)没收的资产,苏占时期(1945—1949)没收的资产则不予退还。这是因为民德时期的没收属社会主义改造性质,而苏占时期的没收属于反对法西斯。“重新私有化”只“纠正”前者而承认后者,其界限是明确的。

    总之,这些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重新私有化”的条件是:(1)、时效性,这些国家与已经搞了70多年社会主义的俄罗斯等国相比,社会主义改造是较晚近的事,尤其是东德的农业集体化在全东欧最晚,直至60年代才完成,距剧变时仅20余年,这就使在操作上有时效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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