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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社会经济转轨的国际比较的对话-2
性。(2)、只在“民主社会”承认的范围内进行,即主要归还本国平民业主的资产,对封建性、政治性(官僚、王室、权贵的)资产及法西斯及民族征服者的资产(如德国人在捷、波等国的资产)一般不予归还。(3)、重点归还特别不公正者,如立陶宛的情况。(4)、主要只涉及农业中的土地私有化与城市中的“小私有化”。(5)、即使在以上范围内,也还有照顾现状的问题,不可能完全“恢复原状”。由于以上种种限制,“重新私有化”在这几个国家占的比重也很小,比例最大的前东德也没有超过7—8%。

    金雁:东欧各国在旧体制下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是社会总资产的主体,无论“新私有”资产还是过去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没收的“旧私有资产”,与之相比都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些资产是怎样按照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转为民有的?

    秦晖:这是东欧私有化进程的主要任务,也最困难的一项任务。也就是我们要谈的私有化的第三类方式,改造型私有化,它又分有偿和无偿两大类。

    有偿私有化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次性公开拍卖。这是“小私有化”的标准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能拍卖所有权就拍卖使用权,即“拍租”或招标租赁。

    2、先把企业改组成国库独资股份公司,然后在股市出售股票,股票售完,企业也就完成私有化。这是“大私有化”的标准程序。股票出售的对象如果是以现金或外汇购买的国内外投资者,则国家可以得到收入,属于有偿私有化;如果“出售”给以私有化证券“购买”的公民和中介公司,则只是无偿私有化的一个步骤。

    3、“个别私有化”,即不通过公开招标、分股出售的方式,而是以选定的待私有化的(一般是对那些无法公开出售或资产庞大而又不宜分股出售)企业为对象,与选定的购买者通过一对一谈判实现整体转让或合资参股。

    4、企业“内部私有化”,也就是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就业人员。通常他们都可以享有优惠。在企业股权内部平均分配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就近似于西方国家的工党或社会党所提倡的伊索普(ESOP,即“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方案。

    5、破产清理法,这在波兰叫“撤销”法,在其他东欧国家又叫做“(实物)资产私有化”。它主要用于那些亏损严重、山穷水尽而无人愿意购买的不景气企业。国家通过一定程序可以宣布“撤销”该企业,对其实物资产进行破产清理后,通过无底价拍卖捐赠给其他国库独资公司,以上述第二种方式参与私有化,或者在原企业就业人员要求的情况下租赁给他们去自主经营。

    市场化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金雁:如果说有偿私有化的本质是“出售”,那么无偿私有化的本质就是“分配”。相对于“出售”而言,“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尤其敏感,而且如果说有偿私有化的各种方式在以前西方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私有化实践中都曾出现过的话,那么无偿私有化则是苏东地区的一项创造,他们是怎么搞的呢?

    秦晖:东欧各国所讲的无偿私有化,特指向全体公民平均分发私有化证券的一种模式,在东欧一般称为“证券方法”或“分配方法”,也叫“人民私有化”或“大众私有化”。它的基本内容是:由国家将准备私有化的国有资产进行估价,定出用于无偿分配部分的价值比例,然后以此价值为基础确定私有化证券发行总额,把这些证券平均分发给全体公民或国民。他们领到证券后就可以用它代替货币进行投资,直接或间接(委托中介公司)地自由选购拟私有化国有企业的上市股票。

    从理论上说,这种方法体现了国有资产应归全民享有的思想。它是本着从起点平等的原则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然后通过规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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