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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的经验教训
劫”(凭权势强占)的,它只能比较各种交易方式的成本,而不能比较交易与抢劫的成本。科斯的一个经典说法是:工人为什么不自己到市场去出卖产品和劳务,而要受雇于企业?就因为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能降低交易费用。科斯并没有这样提问题:如果把这些工人都抓起来进行奴隶制生产,根本不让他们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交易费用”会不会更省?这并不是荒唐的假设,因为R·W·福格尔等人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奴隶制经济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并不比北方自由经济差。但是无论科斯还是福格尔,都不会用“交易成本”来为奴隶制辩护。应当说,这并不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限制,而且也是学理上的逻辑使然。因为,有规则的交易与无规则的抢劫之间即使在技术意义上也是无法比较“成本”的。

    举例言之,如果甲乙二人在市场上反复讲价而仍达不成交易,于是甲干脆拔出刀来把乙给抢了,这是否会使“产权转移”的“成本”降低呢?无疑,如果乙束手任抢,也许会的,但若乙也拔刀相抗,那“成本”可就不堪设想了。换句话说,如果把强权因素引入“交易”,那么由于无法规范预期,“成本”也就无法比较。可见即使是“不道德的经济学”,因技术的理由也不能把“交易成本”用在这种场合。有人宣称:由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在不受监督的条件下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低”的私有化方式。即使不作道义上的反驳,人们也会问:你凭什么断言“公共”会对此一声不吭,任凭看守者做这种“无成本交易”呢?

    因此,如果说20年来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不能用“姓社姓资”、“渐进激进”来解释,那它就更不能用“以不讲公正来减少交易成本”之说来解释。如果说搞了半截子“休克疗法”的俄罗斯尽管疗效不佳,但比“渐进”的乌克兰境况还是要强,那末在同属“激进改革”的诸国中,更民主也更讲起点平等的波兰、捷克等国又比俄罗斯的效果更好。这表明改革的比较研究不仅不能支持反改革论,也不能支持寡头改革论。

    如果不玩弄抽象概念而是就走向市场化而言,那么所谓公正在增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在存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起点平等。在这两个方面中国20年改革都是有经验的。在增量方面,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实际上超过许多东欧国家,私企发展的空间也日益扩大,虽然仍有官营垄断、外资超国民待遇、劳资关系不平衡(有民间商会而无民间工会)等问题,但“自由的公正”在发展并显示着正面效果则是无疑的。在存量方面,我国废除公社制度的改革通过

    公共选择,平分土地而政府予以认可的方式实现了农民走向市场时大致的起点平等。而农民之所以主动发动改革,也是由于旧农业体制即使在计划经济范围内也显得很不公平。它是一种“由国家控制而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既不同于真正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国家控制、国家承担责任的城市国营经济,共同体的束缚功能极强而保护功能缺失,只有“父权”而无“父责”,这即使在共同体本位的价值观下也是极不公正的。这种只是为了取得原始积累而管制农民的体制在前苏联虽也存在过,但他们在原始积累过程完成后,工业已停止了对农民的

    “抽取”,从1966年苏联集体农庄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起,其体制已变为如城市国企一样的“国家承担控制后果”之经济,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就意味着失去共同体的保护。就这个意义而言,苏联的农业与我国的国企都比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要公平些。多数东欧国家农业体制与1966年后苏联类似,而且原始积累时期更短(捷克、东德等工业化国家基本上没有此时期)。少数东欧国家剧变前就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如前南斯拉夫与波兰,那里的农业剧变前就是个体农场农业,但国家从60年代后为了增加“社会主义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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