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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舆论监督
举证责任也确实可能损害了他们“过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的合理权利。原则上讲这也是一种(哪怕程度较轻的)侵犯人权。但是世事难以十全十美。相比起权力不受制约所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灾害,给人权带来的毁灭性影响,上述规定显然是损害更小的。何况对于一些当权者或公共人物来说,其地位本身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与借助传媒造势有关。你不能只占便宜不付代价,在传媒为你造势时不要求实事求是,在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更况且,“公仆”不同于私仆之处就在于它从来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人能强迫你成为公共人物。所以有论者认为:媒体与民意之于公共人物与公权力,正“如同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与水过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这些麻烦,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有错推定与怀疑权

    “有错推定”原则,说穿了就是“怀疑权”原则。如前所述,媒体有对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职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监督权”。但舆论监督权是以怀疑权为前提的。如果毫无怀疑,何必监督?如果无权怀疑,又何能有权监督?其实传媒固然有监督职能,但毕竟与监察机关不同,传媒并没有这类机关的那种监察之权。因此倒不如径直说它有怀疑权更准确。另一方面,我们常说现代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这在逻辑上也是以怀疑权为前提的。无权怀疑,即对强势者的一切必须无条件信从,公众既无权议论其所以然,又何必知其然?所以,无论监督权还是知情权,归根结底都是怀疑权。而所谓怀疑权,当然不是“心里犯嘀咕”的权利———每个人心里所想他人实际上管不着,也无所谓权利。正如所谓思想自由从来只意味着表达思想的自由而非“心里想想”的自由一样,怀疑权实质上就是表达怀疑之权。而传媒负有代表公众行使怀疑权之责。

    说到怀疑权,有人可能会说人民怎能怀疑“自己的”政府、怀疑“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其实第一,“怀疑权”并不等于怀疑本身。所谓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能力。承认公民有怀疑权并不等于鼓动他们怀疑,这就如肯定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动员结婚或挑唆离婚一样。第二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权怀疑通常正是消除怀疑的前提,人民当然应该信任政府、信任官员,乃至信任一切公共事务。但世间的“信任”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性之信即不疑而信,如宗教信仰。一种是理性之信,实际上即疑而后信,释疑而信,不许疑则无法取信。在政教分离已成为公认准则的现代社会,任何世俗权力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人们如同信上帝那样对自己无疑而信(反过来讲,能要求无疑而信的宗教势力就不能任意干预世俗事务)。既然如此,那么对世俗权力乃至对任何世俗事务的信任便只能通过允许怀疑—举证释疑的机制来建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意识形态化不可避免地淡化而世俗化不可避免地加深,这时世俗权力之不许怀疑,往往正是其失去信任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怀疑之权与举证释疑之责恰恰是建立公信机制、进而建立一般性诚信机制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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