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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舆论监督
件。

    当然,怀疑权决不等于无端猜疑,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在这方面强调批评的严肃性与传媒的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这决不仅仅是考虑到强势者的容忍度,从根本上讲传媒自身也有个取信于民的问题。追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责任心是传媒的灵魂。公民行使怀疑权必须疑之有据。但从另一方面讲,舆论的功能既然是“怀疑”而并非“判断”,它所要求的“根据”与判断所要求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要求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不可能,是因为弱势者针对强势者进行取证,较之于强势者进行反向取证要困难得多。而不必要是因为:怀疑不等于判断。被怀疑者可以抗辩,可以提供反向的“平衡报道”。发表怀疑的传媒有义务对等发表这些文字,当然,传媒本身对双方同样不负文责。

    从实践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传媒,对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事件进行的初期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往往都与最后确定的事实存在相当差异。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9·11事件,开始报道说是数万人遇难,最后核定的遇难者不到3000。如果机械地要求绝对“真实”,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将很少可能。而在报道涉及封闭性权力的情况下,要求百分之百真实更几乎是绝无可能的。如果让弱势的“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而不是让被怀疑的强势者负无错举证责任,那很多错误,尤其是强势者的重大错误就永远不可能被揭露。

    三、传媒与法庭各司其职

    另一方面,传媒不同于法庭,它没有也不应该有审判者的权力,即便它能够负有错举证责任,它也没有最终判断对错之权。即便它的批评报道百分之百合乎事实,即便它行文上用的是判断语气,在社会功能定位上它也只是怀疑者而不是判断者。过去我国在司法混乱冤假错案盛行时出现“传媒判案”、“传媒申冤”的现象,那是人治大行而法治不修的结果,对传媒或许是光荣,对社会来说决不足称道。一个健康的社会是不能把传媒当成法官的。

    总而言之,舆论不是法庭,传媒不是法官,舆论监督不应当负有错举证责任,这就是有错推定。正如刑事诉讼中的普通被告不负无罪举证责任,是为无罪推定一样。

    有错推定与无罪推定都有可能出错。但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把“怀疑”与“判断”作为一个维度,强势者与弱势者作为另一个维度,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出错存在着三种明显的级差:首先,怀疑出错之害本来就小于判断出错;其次,弱势者对强势者怀疑出错之害更小于强势者对弱势者怀疑出错;最后,弱势者对强势者怀疑出错之害,相对于强势者对弱势者判断出错之害而言,更是戛戛乎其小哉。法庭上的无罪推定本来是就“判断”而言的,尤其是就强势者对弱势者之判断而言的。如果把它运用于怀疑,或者运用于弱势者对强势者的判断(例如行政诉讼中),已经未必合适,更何谈把它反过来运用于弱势者对强势者的怀疑了。假如,因为这种怀疑缺乏如山之铁证,就阻止其发表,乃至判断其有罪,这将导致强势者的权力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实际上也就使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这类保护弱者权利的原则无从落实。

    所以,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与舆论监督中的“有错推定”是形式相反而实质相同的。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民众有权怀疑公仆出错,公仆有责举证以释公众之疑。当然,怀疑由传媒,判断归司法。传媒的报道即使言之凿凿,在法治的角度看也只能视之为怀疑。哪怕这种怀疑来自公众,公众的怀疑也不应取代司法的判断,更不应当影响司法的独立。否则就有民粹主义之弊。在一个正常的体制下,公众如果怀疑当权者行为不检点,或有其他过失,有权见之于言路,当权者非依“三原则”出证不能禁止言路,更不能以言治罪。但反过来,这样的舆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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