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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罪?不“分”之罪?——俄罗斯大众私有化评析
—俄罗斯电视网”25%股权,斯摩林斯基的“首都储蓄银行”收购国家农工银行52%的股份等等,也是这种背景下成交的。

    3、国有股份委托经营制。抵押拍卖不仅使国有资产在抵押期满后廉价易主,而且在抵押期间经营权也控制在国家特许的“自己人”手里。除了抵押制以外,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也普遍以类似承包制的方式委托私人(通常也是“自己人”)经营。于是借国家之鸡下私人之蛋、甚至杀国家之鸡取私人之蛋这种典型的“承包综合症”也蔓延开来,并成为寡头资本成长途径之一。

    显然,以上几种途径都与“证券私有化”没有什麽逻辑联系,倒是与权力集中、难以监督的旧传统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证券私有化”阶段而是早在1992年就开展这种“货币私有化”,寡头的崛起只会更快。事实上,抵押拍卖是改“分”为“卖”的结果,而全权委托银行与国有股委托经营都是一种承包制,它不是“大众私有化”的结果(正如我国没搞证券分配,但同样都有发达的承包制一样),而恰恰是不搞大众私有化的结果。俄罗斯的寡头们根本不是把已经“分”给了大众的国有资产重新集中到自己手里,而是运用权力径自把没有“分”下去的国有资产攫为己有。如果说对于“分”到手的私有化证券老百姓还有权把它“换了酒喝”,那麽对于那没有“分”而直接被寡头控制的资产他们就连这点权利也没有。当然,通过经济手段(如以“换酒喝”这样的廉价收购)集中被“分”掉的资产的过程,那时也在进行,但这样形成的资本恰恰是受到寡头压抑的。正如1996初年俄国有资产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科赫所称:实行抵押拍卖制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从‘红色经理’手中夺取他们在证券私有化阶段确立的对企业的控制权”。 [34]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证券私有化(由于没有造成资产责任人)无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的批评与“寡头资本垄断造成社会不公”的批评会同时存在。——如果分散的“证券”集中成了“寡头”,前一批评就不可能存在,如果证券资本仍然是分散的,后一批评就不可能存在。无论哪种情况下,这两种批评都自相矛盾。只有在国有资本主体根本未曾以证券分配方式、而是以其他方式被私有化的情况下,才可能同时出现这两种批评。

    本来,“证券私有化”作为在国有资本基数大、无买主而且公众又有起点平等愿望条件下的一种私有化起动方式,虽有其缺点(股权过于分散,形不成资产责任),但在许多东欧国家(如捷克)还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俄国由于货币急剧贬值,资产估价严重失准,而且在政局多变的情况下企业折股工作极为迟缓,致使私有化证券长期有价无市,在不稳定气氛下人们也没有持券信心,因此尽管俄政府一再号召公众慎用证券,许多人还是为一瓶酒之类的代价便出让了自己的一份,导致严重的入市前投机。更重要的是俄罗斯某些利益集团对证券私有化的抵制:财政上要求改分为卖,“内部人”要求关门分肥,寡头们更是要求以权力直接攫取公共资产,而不想通过什么私有化证券的交易与集中这类费时费力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这一切使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实际上流产了。因此俄罗斯的私有化从总体上讲并不是证券私有化,而是“内部人”私有化,不是“大众私有化”,而是寡头私有化。这是造成俄国今日经济困境的重要原因。

    然而俄罗斯的困境却给左右两翼的一些人都提供了借反对“大众私有化”说事的理由,前者从反对“私有化”引申出反对一切产权改革,而后者则认为私有化不能考虑什么“大众”,实际上是为寡头私有化辩护。这就需要我们作一个澄清。当然,大众私有化本身也确实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少问题,我们将以捷克为案例,在另一篇文章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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