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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平等的产权改革模式——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一
中唯一在二战前具有发达稳定的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在民主参与与监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双重影响下,任何寡头式的、“权贵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产权改革都是国民所不可接受的。

    另一方面,同样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捷克与北邻的波兰又有很大的不同,波兰剧变以前的统一工人党政府就信奉奥斯卡.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自发私有化”、“杂乱无章的私有化”已颇有发展,而农村则根本没有搞过集体化,基本上仍由小农构成,因而剧变后曾被认为是私有化改造比较容易的,萨克斯的“证券私有化”建议最初是向波兰提出,而东欧第一个证券私有化的计划也首先在波兰出台。但是,构成波兰政府基础的团结工会就其基本面貌来说是个工联主义社团而不是自由主义政党,而工联主义在初衷上与其说倾向于私有化,毋宁说更倾向于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则更接近于本企业雇员集体分享股权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会分配股权的“大众私有化”。但狭义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产权变成“内部人”产权,这也难以被社会接受,这样一来就使私有化进程变得十分复杂,以至筑室道谋,议而不决。自别莱茨基政府的证券私有化方案被议会否决后,大众私有化便趋于停滞。而剧变前旧体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式的自发私有化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于是形成了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第一届非共产党政府执政时期,波兰国营企业私有化进程与其说是加快了还不如说是放慢了。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现的政治家和公众认为自发私有化或企业经理享有任免权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无法接受,必须停下来”。 [3]

    捷克政府则不同于波兰的“工会政府”,基本上没有受半民粹主义的工联倾向影响,以自由主义的社会公平观为基础的“机会均等”原则不仅在政界得到较广泛的认同,而且捷克工会也认可这一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社会保障运动。捷克朝野上下一致认为,捷克的工业是全体公民通力合作建立起来的,现在有必要进行普遍的社会补偿。因此以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的证券方式进行大众私有化便较为顺利。加上捷克剧变前经济失衡远不像波兰那么严重,休克疗法所承担的“稳定”功能容易完成,而社会对“休克”的承受能力尚有富余可以用之于“改造”上,从而使捷克的休克疗法有别于大多数东欧国家。即它不仅仅是以紧缩治理通胀的狭义治疗,而且也是以“浪潮式私有化”为核心的广义的激进改革。这就使捷克得以免于多数前苏联、东欧国家那种“从稳定到改造”的两阶段较长进程,而可以寓稳定于改造之中,以一次性的“休克”来完成关键性的转轨。这些前提都为捷克用尽可能低的社会代价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条件,因此,尽管捷克剧变前远比波兰更加“一大二公”,但它的私有化却呈现出后来居上之势。

    总之,由于捷克在旧体制下的遭遇,使得左、右派都思变,而且都主张激进改革。由于民主传统与左派平等传统的影响,产权改革不能不突出民主性和公正性,由于与匈、波相比的特殊国情,国有资产的主要改革方式既不可能是卖给外国人也不可能是“企业内部民主私有化”。这样全国公民平分国有资产的证券私有化便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当时的捷克总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出身的V.克劳斯把这种私有化方式的原则归结为:“在起点平等的原则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的原则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没有前者,私有化就不公平,没有后者,私有化就无效率。在当时这不仅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者”克劳斯的看法,也可以说是包括绝大多数左派人士在内的全国上下的共识。正因为这样才能解释:何以在捷克这样一个历史上具有东欧最浓厚左派传统的国家,剧变后的第一届“右派”政府却具有东欧最持久的生命力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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