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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捷克奇迹”到“捷克陷阱”——捷克经济转轨述评之三
初等教育水平者中则仅占13%与16%。

    这样在1996年初,捷克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产权结构:三类所有者鼎足而立,一是约200万直接投资者,他们每人只持几股;二是大型投资基金,它在股权中占主导地位。据说10家最大的投资基金控制了2/3的企业;三是处于小股东与大基金之间的300家中小型投资基金,它们主要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很难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小股东的力量太小,而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资金,无法对企业的改组施加影响,除非投资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外国资本)购买整个企业或一家企业的大部分股票,否则企业很难实现改组。而大型投资基金也对企业改组不感兴趣,因为法律规定每一家基金不允许持有某一家企业20%以上的股份。

    应当说,对这种产权结构的弊病捷克政府在1997年前并非没有察觉。早在1995年大众私有化中建立起最初的资本市场后不久,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一上市便出人意料地下跌,尽管这些企业绩效良好,而当时的宏观形势也不错。分析者认为这是由于过分严格的限制阻碍了资本流动与重组,缺乏大规模的买盘,股价便不可能稳住,更难以上升。这时金融市场的挫折被一家至今仍匿名的大机构入市扭转,它通过买入许多投资基金与银行所持的股份,把股价一举推高,但同时此举也突破了那些大众私有化初期的“反兼并”立法。在搞活股市与坚持“反兼并”二者间,捷克政府只能选择前者。 [12] 从此捷克资本市场政策导向逐渐转向防止投机性抛售,而弱化了“反兼并”。这种所谓“限卖不限买”的做法使单个基金不得控制某个企业20%以上股份的禁令实际上趋于失败。

    到1996年,捷克政府促进资产优化重组的导向进一步明显。这一年捷克开始提出“第三波私有化”,即资本重新组合。通过中小股东出售股票给新的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使分散的股份集中起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与活力。一些投资基金开始转变为控股公司,新的控股公司的投资一般不受20%的限制,可以在企业领导层中占据关键地位,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然而,这一时期捷克所推动的股份相对集中,仍然主要限于中介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股权配置。“第三波私有化”使得投资基金可以相对容易地对企业控股,但投资基金本身的股份也是极为分散的,众多的公民在大众私有化中通过向它注入投资点而成为它的股东。“第三波私有化”只是促进了投资基金间的兼并,并没有促进最终持股的公民间的兼并。如果说企业股权高度分散会妨碍公司治理,那么投资基金自身的股份高度分散同样会妨碍基金本身的治理。而一个本身是无效率的基金就算拥有了对企业的控股权,它就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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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森主编:《1997年俄罗斯和东欧中亚国家年鉴》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172页。

    [2] .科勒德克,前引书,459页。

    [3] .科勒德克,前引书,459——505页。

    [4] E.J. Stiglitz, en  Years transition. orld Bank: ason, D.C.,1999.

    [5] .科勒德克,前引书,40页。

    [6] .科勒德克,前引书,213——215页。

    [7] .科勒德克,前引书,226页。

    [8] .科勒德克,前引书,227页。

    [9] Coffe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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