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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四
理论上它与凯恩斯主义价值观上的“自由左派”立场更是相悖的。

    为了否定捷克模式的“起点平等”,艾勒曼一方面在理论上把“公平分家与从头开始”说成是“原始共产主义诉求”,另一方面认为给公民弄一些垃圾股并无意义,财产分配有多种形式,不仅是股份,还有债券、养老金与社会保障等。这种批评也会引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如果说起点平等是“原始共产主义”,莫非搞市场经济就只有权家通赢这一条路了?这种说法究竟是比萨克斯等“华盛顿共识”者更左,还是更右呢?至于实际进程,则前已指出捷克式的操作恰恰意在防止私有化过程中信息垄断导致近水楼台先得月、一般公众只能分得垃圾股这样的弊病,并且正是在这一点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同样显著的是:艾勒曼讲的“股份以外”的财富分配,如社会保障之类,在捷克也比其他转轨国家更发达,把股份意义上的“起点平等”与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公平对立起来,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成立的。

    艾勒曼还认为,股份私有化不等于公司私有化,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拥有股份与控制公司是极不相同的两回事;股市不能增加大量净投资,国家的转轨期管理职能很重要,“让国家走开”的简单公式是错误的,等等。这些都是大实话,但它们与其说是针对捷克案例或者证券私有化的,不如说是在泛论私有化一般甚至市场经济一般,与捷克实践的评价很少有关。例如从我们前面的分析,难道可以得出捷克的做法就是“让国家走开”这样的印象么?艾勒曼甚至认为IPF的实践应当为“全民经商”、社会风气变坏等几乎一切“转轨综合症”负责,这就更不足论了。

    总之,“后华盛顿共识”对IPF公司治理失败的分析是很透彻的,但它们基于西方经济学两大传统之争而把捷克案例当作“敌对传统”的实践而予以全盘否定的做法,虽可以理解,但不足为训。捷克证券私有化的具体操作设计虽然未必可以为其他国家照搬,但其中体现的起点平等原则是应当肯定的。捷克后来的困境虽然未必能够证明其他选择更好,但“起点平等”本身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只能在进入市场、离开起点之后通过要素重组来逐步实现,而此时规则的公平就更重要了。——这两点,恐怕就是捷克实践给我们留下的最重要的经验与最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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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E.Stiglitz,1999,p11.

    [2] Coffee, 1996, p157.

    [3] D. Ellerman, tical Economy of Voucization , orld Bank 2000,p6-8.

    [4] Coffee,1996, p174-175.

    [5] Ellerman, Voucization ment Funds: A Reappraisal, orld Bank 1997,p2.

    [6] Ellerman,1997, p1-6.

    [7] 张春霖:《从捷克看公司治理与投资基金的作用》见《改革》1999年第4期。

    [8] Coffee,1996, p134-135; Egerer,1995,p26.

    [9] Coffee,1996, p154.

    [10] Ellerman, 2000, p6-7.

    [11] Stiglitz, 1999,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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