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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四
了这一点,如P.M.奈基就指出了捷克的“起点平等的大众私有化”与俄罗斯的“内部经理买断”制的区别: [16]

    捷克斯洛伐克:起点平等的大众私有化。

    俄罗斯:内部经理买断。

    与艾勒曼等人批评IPF的权利过大相反,奈基等人认为俄罗斯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IPF权利太小而“内部人权利”过大,“基础广泛的大众私有化被内部经理买断制葬送了”。他指出,在俄罗斯IPF的参与被限制在持股不得超过每个企业总股份的10%(即只有捷克规定的一半),只是在后来这个限额才有所增加。这样俄罗斯的IPF在保证“起点平等”方面没起什么作用,而后来增加限额只意味着希望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17] 然而上文的分析表明:恰恰是这一期望最不切实际。在捷克,IPF作为“起点平等”的分配手段不负众望,作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却令人失望,而在俄罗斯,当局使IPF失去了实现起点平等的职能,却偏偏希望它来改善公司治理!

    奈基还指出,俄罗斯私有化纲领赋予经理们选择的方案还包括经理们可以借用企业基金(而不是用经理们自己的钱!)按特定价格“购买”5%股份的内部股,同时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还授予地方与市政当局很大的管理权,这更加助长了腐败。特别对于那些有油水的“靓女”企业,地方当局总是与内部人串通,把外资、企业外部的私有化证券持有者包括IPF在内都排斥于参与之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私相授受、监守自盗,而且也妨碍了这些生产部门获得外部资金、技术、信息与人力、管理资源,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

    回过头来再看斯蒂格利茨、艾勒曼这些“后华盛顿共识”中人对捷克的批评,他们对捷克IPF公司治理失灵的判断是很有价值的,但对捷克IPF在起点平等方面的作用完全抹煞则有失公允。然而这还不仅是价值评判公允与否的问题。全盘否定捷克模式使他们在逻辑上也陷入混乱,例如艾勒曼一方面批评IPF的权力分散与参与限制导致的“0.4%悖缪”,另一方面又指责IPF的权力太大使人回忆起美国经济在上个世纪“被大托拉斯与强盗寡头控制的情景”,并反驳那种“从激励的观点来看集中所有权是好事”的说法。 [18] 事实上,他针对捷克“失败”而提出的许多“另外的选择”,恰恰是捷克没有而俄罗斯搞了的那些东西,例如进一步压缩IPF的持股比例、增加内部人的作用,直至允许经理借企业的钱来“购买”企业等等。可以断言,捷克当初如果按他所说的去做,今天她只会更像俄罗斯。

    可见在捷克案例的批评者中走得最远的艾勒曼,除了正确的指出IPF在企业管理上的无能外,其他方面的批评是很可商榷的。

    例如他要推翻捷克式私有化“既快又公平”的说法,认为捷克的做法未必快,波兰式的清算型私有化也不慢,还可以采用卖方借钱给买方(Seller-supplied credit)这一“第三种选择”来加快个案式企业出售。 [19] 这种说法是十分牵强的。波兰的“清算型私有化”是在存在强大工会势力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民主的内部人私有化”。如果没有“工会民主”,这种方式就会变成比俄罗斯还糟的乌克兰式内部权贵控制。更何况波兰清算式私有化以后形成的劳动集体租赁经营模式已被中国、波兰等国的实践证明存在着许多矛盾,只属于过渡形态,在波兰,它实际上正在演变为经理买断制。 [20] 当然这一过程在波兰条件下进行得较为公平,但速度比捷克慢得多则是毫无疑问的。而在这一过程完成前,集体租赁制下的“公司治理问题”不见得比IPF模式更小。至于艾勒曼讲的“第三种选择”,实即有权者不掏现钱“赊购”企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恰恰导致了“俄罗斯现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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