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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四
捷克政府在转轨初期对投资基金的严格管理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并且正如上文所证明的,也达到了这一目的。捷克国民因此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不仅有了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而且在初始产权配置上还确实有了(至少是相对的)实际价值平等。——这正是捷克证券私有化做得比俄罗斯好的根本体现。这也是后来几年中“捷克奇迹”和继之而来的“捷克困境”的共同原因,同时它也将是捷克人摆脱困境的基础。

    处在民主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投资中介,作为初始产权配置上实际价值平等的工具是成功的——而且完全可以说,大概除了中国农村改革初始时的平分土地这样只在特殊条件下才可行的实物分配外,捷克的做法在起点平等方面是所有转轨实践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资基金这样的中介作为公司治理手段却是极失败的,作为国民控制本国资产而拒绝外资染指的民族主义经济政策也是基本失败的。为了克服这种失败,投资基金在完成初始产权配置的使命后应当不失时机而又保持规范地转化为持股公司,而政府过分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失败的(即它阻碍了这种转化)。前一种成功是“捷克奇迹”的原因,后一类失败、尤其是最后一种失败又是“捷克困境”的根源。

    前一成功与后一失败不仅应该分别评价,而且笔者认为两者也并不形成严格的因果关系。现在来看,假如大众私有化完成后政府及时改变那种为保证“起点平等”而采取的严格管制政策,有序地引导投资基金本身向市场主体的方向演变,一部分投资基金可以结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如前所述,这是在捷克另一项被耽搁的改革)演变为社会保障基金,并按共同基金的规则去运作,另一部分投资基金则演变为持股公司,在资本开放、要素重组的条件下形成公司治理能力,“捷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虽然这样一来平等的起点状态会逐渐消失,外资的竞争也会加剧,但从“起点平等产生最初的所有者,规则平等产生最终的所有者”的原则看,这绝不意味着大众私有化的失败。在资产重组有序进行、特权寻租及诈骗与腐败受抑制、社会保障机制起作用而经济又能加快增长、使国民收入总量增加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包括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对捷克来说这可能是事后诸葛亮的评论,但对其他转轨实践来说,这样的分析是有意义的。

    四、起点平等:不能没有、也不能只有“起点”

    然而如今的一些评论只谈后一失败,不谈前一成功,这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评论在西方经济学凯恩斯主义反对新古典主义的传统话语框架下或许有其必然性,但在以“如何分家”为核心问题,而“凯恩斯还是新古典”并非真问题的转轨经济学语境中,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14] 。

    现在批评捷克案例的斯蒂格利茨、埃勒曼等人在学理上系出凯恩斯传统,而主持捷克改革的克劳斯在学术师承上更多地受货币主义、新古典传统的影响,因此斯蒂格利茨等人站在凯恩斯学派立场上把“捷克困境”当成新自由主义失败的案例来批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转轨实践与学术研究毕竟是两回事,如前所述,捷克转轨中那种反兼并的企业保护政策、排斥外资的民族主义政策、乃至“过度就业”的高福利政策都与新自由主义不相符,倒是与凯恩斯主义有某些近似,甚至证券私有化本身也与美国民主党政府根据罗斯福新政原则通过占领军在日本搞的“证券民主化”十分相似。因此简单地用凯恩斯主义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模式来否定捷克实践,不仅妨碍了正面评价捷克的经验,而且也无助于真正汲取捷克的教训。

    批评者往往把俄罗斯与捷克在私有化方面的做法混为一谈,都看作“大众私有化”产生恶果的例子。从笔者对俄罗斯的分析已表明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15] 事实上许多学者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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