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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四
外资购买企业,批准外资进入捷经济战略部门,还计划在拟议的金融改革中让外资参与金融资产重组,直至把一些濒临破产的银行卖给外资。

    随着股权集中、资产重组、金融开放而来的是投资基金将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嬗变,其中的胜出者将演变为持股公司,外资也将进入这一领域。尤其在金融开放后,投资基金原先对银行的依附性将随着银行向外资开放,而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对外资的依赖。早在几年前有研究者就指出了这种前景,并认为这将意味着大众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败。因为避免“坦克走了,班克(Bank,特指外资银行)来了”的匈牙利式结局本来是大众私有化计划的目的之一。 [13]

    但笔者认为,就产权改革的最终格局而论,捷克模式与匈牙利模式乃至其他模式的最终趋同,也许只是市场经济与全球化进程题中应有之义的一种体现。它本身并不能表明哪种模式的“最终”优劣。大众私有化设计的出发点虽有民族主义考虑,但主要还是作为起点平等的产权改革方案提出的,这就决定了作为平等起点的初始产权配置不可能长久存在,一定要维持这种初始状态,最终就会付出效率的代价。然而,这绝不是说那种平等的初始状态没有意义。相反,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还是从权家通赢走向赢家通吃,的确是衡量转轨是否成功的重要尺度。从这一尺度看,捷克人虽然在建立竞争机制方面耽误了一些时机,但它们通过起点平等渡过了转轨之初最困难的阶段,比起那些盛行“权贵私有化”而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之恶性循环的国家来,捷克人走的弯路仍然是最小者之一。而且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这种“起点”会对捷克经济的未来形成深远的影响。从长远看,这种影响是正面的。

    三、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十年来,先经历了“捷克奇迹”,后陷入了“捷克困境”。简单地以前者忽视后者,或以后者忽视前者都是不对的。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在1990年初捷克转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证券分配手段进行大众私有化的所谓“人民资本主义”是符合国情的选择,也是符合公民社会中现代价值理念——不管左派还是右派——的共同底线原则的。这一原则就是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在当时的条件下,捷克所有的“左派”包括捷共在内,都不可能反对走向市场竞争,而所有的“右派”也不可能反对起点平等,不可能主张权贵私有化或面向外资“全卖光”。而起点平等就意味着国有资产(不是“内部人”的合伙资产)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平等地量化给全体国民(不仅仅是平等地分给“内部人”)。而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实物性的,甚至在直接意义上也不可能是实际价值性的——不可能设想把每个企业的股份平等地分给全体国民,使无论绩优还是破产的企业都拥有一千万股东。而只可能是“机会”性的,即把代表拟分配国有资产总价值的“投资能力”以投资券的形式分给国民,使国民有同等的机会(即同等的投资实力)进入产权市场去竞购自己所中意的资产。

    但这种“机会均等”只是投资实力的均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无法消除的原因,等额投资券在产权市场上“买”到的股票实际价值可能极不平等,——俄罗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样的“起点平等”意义不大。不难想见,当大量公民手中“等额”的投资券只换来几张废纸(垃圾股)而一些人却能借助于“信息特权”把优质资产尽情“买”入时,公众的被愚弄感会多么强烈!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使以投资券为体现的“机会均等”能转化为以股票为体现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起点平等”,从而实现进入市场时初始交易权利的平等配置,就需要有投资中介,并且需要民主国家对这些中介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诈骗与“中介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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