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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十九世纪末活跃的政论家与学者,曾著有《禁止农民出让土地与国家经济纲领的关系》(1889)年、《根据人民粮食状况而作的农业工作概述》(1893年)、《村社能否存在?》(1894年)等著作。他是沙皇专制统治的狂热支持者,也是村社“集体主义精神”的狂热宣传家,在那个保守的斯拉夫派得势的“反改革时期”(1882-1903年),他积极支持内务大臣、宪兵司令Д·Α·托尔斯泰伯爵采取警察措施扼杀自由思想的任何萌芽,同时鼓吹进行强化农村公社的“改革”,以压制那些僭礼非分的“私有者”。他提出把村社“国家化”,完全禁止农民转让份地,以及发展劳动组合等一系列旨在打击农村资本主义的措施,并且是19世纪80年代发动村社“共耕”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他站在坚决反革命的君主派立场,成为黑帮组织“俄罗斯人民同盟”成员,还与尼古拉二世的佞臣、混世魔王拉斯普廷拉过关系。列宁把这样一个完全不知近代自由概念为何物的“村社社会主义”者称为警察民粹派,是恰如其分的。

    在其他一些场合,列宁还把萨宗诺夫和尤佐夫、丹尼尔逊、沃龙佐夫等并列为一类,讥讽地指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社——集体主义”,就是这类人的“了不起的公式”。4后面这几个人在现在的论著中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民粹派”,他们当然不像萨宗诺夫那样狂热地反对“自由”,但正如我们以后将要分析的那样,他们思想中的“警察化”倾向也很明显。此外,在典型的警察民粹主义者的名单上,我们还可以加上Л·Α·吉霍米罗夫等人。沙皇统治阶层中许多鼓吹以强制手段发展“公社精神”的“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5在广义上也可以算作警察民粹主义者。当然,如果除去这些上层人物,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平民代言人的民粹主义者中,像萨宗诺夫那样的“警察”毕竟很少。他们,即列宁所讲的“警察民粹派”是与革命民粹派不同的人,或曰民粹派的极右翼。这是警察民粹主义的第一定义。

    但这一定义是以政治标准、即以是否反对沙皇专制为标准确定的。我们在这里还要提出以理论标准来衡量的第二定义,它指的是民粹派(其中包括最革命的民粹派)理论体系中宗法的、保守的或反动的一面。这就要从民粹主义的本质谈起。

    二、民粹主义理论中的“警察”色彩

    我们常说民粹派是“革命民主派”,这是以推翻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命为背景的提法。所谓“革命”意味着反封建,尤指反封建的突变方式(与改良相对而言);所谓民主在这里意味着这种反封建的变革是以有利于多数人或“人民”的方式进行。那么,“民主革命”所要推翻的封建制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6

    马克思在这里说得很清楚:前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市民社会”、“自由竞争的社会”)演进的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中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 这一过程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因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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