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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的力量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因此,马克思又把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变革概括为两大社会形态的演进:从自然经济下的“人的依赖关系”,演变为商品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7

    所谓“人的依赖性”,即我们常说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8必须指出,我们过去常常把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而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而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人格化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 农村公社,即“米尔”就是封建的宗法共同体在俄国的具体形态。村社的起源、演变与结构,笔者在此无法详论,但有一点必须一提:那就是关于村社起源问题从上个世纪“村社论战”发生以来至今一直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两种观点,即“国家说”——认为村社是由专制国家使用权力自上而下建立的;以及“民俗说”——认为村社起源于民间,是人类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无独有偶的是:19世纪后期民粹派调查村社“集体共耕”制起源时,也遇到了两种说法,其一认为这个制度是沙皇内务部强行建立的,其二认为是人民的古老习惯,主要是村社中穷人的要求。9当代学者多趋向于认为这种争论已不必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因素在村社起源中都存在。10笔者觉得这并不难理解,因为任何宗法共同体都具有“父权”——“温情”的二重特征与束缚——保护的二重功能:一方面它束缚个性,扼杀自由,使人不成其为人,并造成“天然首长”的宗法特权,使共同体内充满着奴役、黑暗与不公。另一方面它保护其成员免除分化、竞争与动荡并抑制“贪婪的私有者”的兼并,给共同体以田园诗般的氛围和温情脉脉的宗法面纱。因此,上层与下层的共同体成员都有需要依附它的一面。但不同等级的成员对它的功能需要是不同的:下层(农民)要求共同体的保护,希望共同体压制“为富不仁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平均与和谐。上层(贵族)要求共同体的束缚,希望共同体压制“僭礼非分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等级和专制。在自然经济时代,这两者的冲突即使激烈到炸毁了旧共同体的程度,也只会在混乱中重新建立起一个功能更协调的新共同体。因此,这时并无什么“民主”、“自由”可言。

    当宗法共同体在新文明(指异质文明,而不一定是异族文明)冲击下发生根本性危机时,这种冲突便有了新的性质:一方面“慈祥的家长”变得不“慈祥”了,它为商品经济带来的利润所吸引,日益变得贪婪无耻,不愿意再有共同体来保护“子弟”们,妨碍自己的手脚。另一方面“孝子贤孙”们变得不“孝顺”了,它为商品经济唤醒的自由个性所吸引,日益乱说乱动起来,不愿再受共同体的束缚,充当大家长们的附庸了。于是他们分别从两面扯碎了共同体的宗法面纱,各自企图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砸毁共同体已老化的躯壳。——力图发展其自由个性的农民私有者要打倒“家长”们,摆脱共同体的束缚而成为自由农场主,而不愿再受宗法传统约束的资产阶级化的地主也要剥夺“子弟”们,使其失去共同体的保护而“自由”出来。这两股力量就是农民民主派与贵族自由派,他们分别代表了列宁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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