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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2
    事实上,早在农奴制改革前,沙皇内务部就在国家农民和皇室农民中推行“共耕地”制度。1842年3月16日的内务部法令规定:或者通过农民自愿 的协议,或者——如果村社在赋税交纳上落后的话——就通过最高行政当局的命令来设立“共耕地”。一个更严厉的条款又规定要把“共耕地”制度强制推行于所有皇室农民村社中。一些沙皇地方官员,如1890年的喀山省代省长Α·Π·恩格尔加尔德,也大力提倡集体耕作,把它作为束缚农民并“把合理的耕作方式引入村社”的手段来推广。农奴制改革后,地方自治局(其工作人员中有相当多的人是民粹派)也成为推行共耕制的力量。一般地说,村社中的贫苦农户比较倾向于这种制度,而富裕农户则持抵制态度。但在更多的情况下,集体耕作是作为保证村社的赋税交纳与提供地方粮食储备的措施以警察手段强迫推行的,为此常引起反抗和镇压。无论沙皇内务部的警察还是自治局的民粹主义者,都扮演过这种“国家社会主义宪兵”的角色。如1835年,辛比尔斯克省什兰加地区农民为反抗“共耕制”而造反,内务部派出讨伐队予以镇压,6个农民被流放西伯利亚,更多的人则被游乡示众、当众鞭笞。1881年,乌法省自治局在向巴什基尔农民为“共耕地”进行长达10年的“不成功”的宣传之后,悍然在该省所有欠缴赋税的村社中以武力强制农民实行之。3819世纪中叶前后,这类事件在伏尔加河流域和俄国东南部农业区屡见不鲜。事实表明,所谓“国家社会主义”完全是一种以农奴制或变相农奴制为基础的军事——封建剥削方式。 这种“集体经济”在当时整个俄国农村自然比重较小,但在某些农业区已相当可观,如叶卡特琳诺斯拉夫省的马利乌波尔斯克县和沃罗涅日省波古察尔县,分别有72%的村社拥有“共耕地”,萨拉托夫省阿特卡尔斯克县82%的皇家农民村社和75%的国家农民村社也集体耕作着部分土地。39这就足以使吉霍米罗夫那样的民粹派感到鼓舞,为“我国2/3的公社实行集体耕作的事实”洋洋得意了。但是,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这些“集体经济”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劳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维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时期靠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实行的‘共耕’,离共产主义不见得近很多”40。列宁则把这种“共耕制”斥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41

    为什么说这种“公有制”、“集体经济”与科学的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的法权形式,也不仅仅是一种劳动组合形式,它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标志着“个人向完成的个人发展”的“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2即“自由人联合体”。而上述宗法共同体的“公有制”和超经济强制下的集体经济与封建时代的官营经济一样,恰恰是扼杀人的自由个性、阻碍个人自主活动的中世纪羁绊。普列汉诺夫说:“问题的重心不在农户户主如何劳动,在一起还是单干,而是在于个体经济是否存在,它们是否想合并成一个共产主义整体”。他形象地比喻说,社会主义的运行就象一辆车在道路上行驶,它要克服道路的阻力,但更要有内在的驱动力。就社会主义需要克服私有者心理这一点而言,“使农民习惯于集体劳动”固然有助于减少道路上的阻力,但公社的人身依附性质却使车辆的动力——人的“主动精神”无法存在。因而企图靠这种“共耕制”去向社会主义过渡,其荒谬有如把马车放在好马路上而却把马从车上卸下来,显然,只有疯子才会认为失去动力的车能在“阻力较小”的路上跑。“集体耕作”如果在西方出现会起很好的作用,因为那里发达的社会化生产、成熟的资本主义关系与强大的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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