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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2
阶级已经为社会主义之车提供了动力。而在俄国决非如此,在这里“公社只能使我们的农民比较容易过渡到共产主义,却不能使农民具有实行这一过渡所必需的主动精神”。43

    普列汉诺夫还认为,不能脱离政治自由来谈论社会主义。他批评车尔尼雪夫斯基(民粹派在这一点上继承了车氏)关于村社“公有制”加上集体劳动、使用机器以及公平的分配就等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指出车氏“在研究公社土地所有制时,只限于考察制度、产品分配及农艺方面,而不问公社对国家以及国家对公社的政治影响”,其原因就在于他把政治上的公民民主权利看作“抽象的权利”而漠然视之。然而实际上,这种“公有制”的村社正是“莫斯科专制制度的基础”。而“铁血宰相手中的国家企业”也决不比“波尔则格或克虏伯的私人资本”更好。44

    最后,当时斯拉夫主义“警察”与民粹派斗士都渲染西方贫富不均和“无产阶级化”灾难的可怕并吹嘘俄国村社的“平均”,甚至连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认为专制统治下保持着村社平均的西伯利亚比确立了“抽象权利”但大多数人民贫困化的英国要好得多。对此,马克思主义者反驳道:“假如某种公共生活形式……从制度和生产品分配的观点上看来多少是‘公平’的,同时又是以很大的守旧性为特色”,那么革命者就不能不抛弃它,或改变它。更重要的是,在宗法条件下,个人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实际上意味着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体现者的人身依附,由此产生的特权与剥削必然使得宗法共同体的所谓“平均”成为完全虚伪的东西。列宁与普列汉诺夫都多次指出,所谓沾了村社的光而避免了“无产阶级化”的俄国农民实际上比西欧工人贫困得多。而在“公有制”村社中,特权的社员“会把劳动力剥削得和私人经济中剥削的程度一样的强烈。俄国的‘人民’这样就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所以无论如何“应当承认西伯利亚不高于英国”。45

    五、农民、斯拉夫主义及其它

    民粹主义和最保守的“警察”思想之间,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契合之处。

    民粹主义把“人民”视为自己的社会基础,“人民”当中包括工人,但主要是农民,尤其是村社农民。绝大多数民粹派都把建立“人民专制”的希望寄托在据说保持着“集体主义”精神的村社农民身上。不是希望他们直接起来革命,就是希望他们能附和少数革命密谋家的行动,革命后从“劳动人民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重任也寄托在他们身上。但是民粹派视为俄国希望之光的“农民”不包括富农。尽管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强烈批评民粹派在农民问题上不强调阶级分析,但实际上,关于“富农”(Кулак)是“年轻的农村资产阶级 ”46这一后来被广泛运用于列宁主义文献的定义正是由民粹派确立的。除此而外还有“富农阶级”、“农民贵族”、“农民和地主的土地购买者和租佃者阶级”、“农民土地占有者和农场主阶级”等等概念也常见于民粹派文献。斯托雷平改革后的新民粹派如社会革命党还使用过“村社分离者阶级”等名目。所有这一切都被民粹派看作不共戴天的仇敌,看作农村中“个人主义 ”、“利己主义”、“自由主义”势力的体现者,在民粹派文献中把他们痛斥为“吸血鬼”、“寄生虫”、“祸根”、“强盗”等等的文字比比皆是,其憎恶之强烈决不下于马列主义者。但是在民粹派看来所有这些“阶级”的罪恶可以归纳为一点,就是破坏了“俄国人民特有的”社会主义传统与村社的“集体主义”精神,而沙皇、专制政府、贵族和地主之所以十恶不赦,最主要的也就是因为他们支持和扶植了这些“资产阶级”势力。所以,民粹派心目中的可恶的“富农”首先是被视为与村社对立的独立农民,其次才是被作为与穷人对立的富农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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