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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种原因而形成的关于传统中国“宗族社会”的神话在严重夸大了宗族的能量。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宗族(含拟宗族)势力强大到足以“自治”的情况主要是两个:一是东汉末至北朝元宏改革前的宗主督护时代,那时大一统帝国解体,坞壁林立、强宗巨族称雄,是我国历史上一段罕见的小共同体活跃时期;一是近古乃至近现代我国某些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如东南沿海出现的宗族兴盛,如下文所言,这种兴盛已不能简单归之为“传统”。除此以外,我国历史上多数时空、尤其是更封闭更少受外来影响的时空,宗族的存在与能量都极为有限。而专制国家对“宗族自治”倾向也是打击(而不是支持)的。“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官吏)多”之类的民谣远比有文化的士大夫设想的桃花源式长老自治图景更实在,“废宗主,立三长”式的法家基层控制也远比褒奖累世同居大家族的儒家说教更真实,而闾里保甲、什伍连坐的国家基层组织更比宗支流派的血缘系统要有效。

    二是宗教寺院系统的公益组织。尽管“中国文化”的研究者常把“有宗族而无宗教”作为中国特色,但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宗教组织的作用实比宗族组织更大。(道端良秀,1967)尤其是佛教僧团组织在中国古代屡屡拥有很大势力,它不仅在教义上如西方基督教一样提供了倡导慈善、普渡众生的救世伦理,而且创造了一套很有特色的寺院金融与信托制度,能进行有效的募捐、融资、基金运营与公益信托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有似于西方的教会慈善基金(杨联升,1984:289)。唐以前僧侣遗产归官,寺院积累所为有限,宋代建立了僧团遗产继承制,宗教公益事业因而大有发展,研究者认为当时的寺院已成为“社会上最有规模及组织的民间慈善公益团体”,它提供了种种福利产品,“使幼有所养,病有所医,饥有所食,老有所归,死有所葬,行者得桥道而行,渴者得甘泉而饮”。(张志义,1990)

    当时寺院所办的公益设施,不仅有纯属慈善救济性质的悲田院、养病坊、居养院、漏泽园、安济坊、婴儿局、慈幼局、举子庄,有调节经济作用的平粜仓,还有桥梁、道路、堤防、渠堰、灯塔、旅亭馆舍等“地方建设”,甚至兴办学校,推行不以宗教为限的世俗教育。据著名宗教史家方豪统计,在《古今图书集成》及各地方志所载的桥梁中,寺院募建者在福建占到桥梁总数的54%,江西、江苏均占27%,浙江、广东占到15%。又据钱穆先生称,在南宋书院兴起前,寺院“实担当了社会教育之职责,”“陶铸圣凡,养育才器,……教化之所从出”,如范仲俺,吕蒙正、韩亿、李若谷、王安石等名儒,都曾寓于寺而苦读。即使在书院教育盛行后,寺院仍占教育一席之地。

    然而中国寺院的地位毕竟不能与西方的教会相提并论,其在公益上的作用也难于类比。西方中世纪教权与政权不仅分庭抗礼而且有时还居优势,教会构成强大的“非政府组织”,而中国教权历来依附于皇权,寺院独立性有限。以上所述的宗教公益,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官督寺办”的。唐代僧产继承问题尚为悬案,寺院公益难以大兴,宋代虽解决了此问题,但当时的“官督寺办”公益本身就带有政府借此耗散寺院之财的动机,到了明清时代,此种政府动机减弱,寺院公益的势头也就不及宋元了。(梁其姿,1997)合法宗教之外,中国民间非法宗教结社如汉之太平道、唐宋之摩尼教、明清之白莲教、天地会等组织也有一定的公益职能,但其非法状态既造成了它们的封闭性又使它们具有邪教的副作用,其公益性能否抵销其“公害性”尚属问题。

    三是宗族、宗教之外的民间公益组织。这包括城市中的行会、同乡会,以及象敦煌文书中的“社邑”之类民间互助团体。但中国的行会与西方的基尔特相比,亦如中国寺院与西方的教会相比一样存在着缺乏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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