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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业大约是各家自己进行的。然而这种“令民毕出”的能力并非虚构,一旦朝廷兴役,下令征调,从郡县直到乡里的大共同体组织系统是可以令民“毕出”应役的。人口仅2000万、统一仅十余年的秦王朝能够筑长城、戌五岭、治驰道、组织庞大的徐福船队,兴建始皇陵、阿房宫这类今人亦惊其浩大的工程,正是靠的这种大共同体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力,而这是中世纪西方不能设想的。

    大共同体的束缚必然要伴以大共同体的“保护”,由此出现了古代中国的“国家福利”观。《汉书.食货志》曰:quot;民年二十受田quot;,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为了“编”户,必须“齐”民,因此国家要“令贫者富,富者贫”(《商君书.说民》),实行“摧制兼并,均济贫乏”的“抑兼并”政策,提供平均主义这种“公共产品”。极而言之,甚至出现王安石那种设想:“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洙,势亦无自来。”(王安石:《兼并》诗)

    当然,正如现实中大共同体的束缚并没有达到天天集体上下工的程度一样,现实中大共同体的保护也是打折和的。“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图景并非现实,但专制朝廷的确也有一套“社会措施”。俞伟超先生论述过的汉代里—社—单体制是一套行政主导(以“里”为本)的基层控制体制,其中的“单”就具有许多民政、社会职能(俞伟超,1988),单设有维持治安的“尉”,掌管单仓的“谷史”、管理买卖的“司平”,办理社供的“厨护”乃至管理薪樵的“集”。他们如能各司其职,当时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便有了着落。

    受抑制的小共同体福利

    但大共同体本位并不会导致“古代福利国家”,今天的福利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之上的,即使是俾斯麦、迪斯累里式的保守主义(非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也是公民社会压力的结果。而古代中国并无此种压力,由此造成大共同体本位的束缚与保护职能是不相称的。专制帝王“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的结果,是许多“社会福利”反而办成了社会祸害。标榜“右贫抑富”的抑兼并政策成了借国家垄断而搜刮民财的“国家自为兼并”之举;“均田制”并未保证耕者有其田,却为有权者扩张等级占田制开路;以国家提供廉价金融服务为名的“青苗法”变成了官府勒索民间的大弊政;就是贾鲁治河这样的“善举”也激成了“挑动黄河天下反”的元末民变。事实上历代的民间造反,大都不是在朝廷放任无为的条件下、而是在朝廷大抑“兼并”的情况下激发的:从“利出一孔”的秦末,到“五均六管”的王莽,从以抑兼并始而以“西城刮田”终的北宋末“新政”,到宣称“弗以累贫,素封是诛”的明末加派。而“庄主”带领“庄客”造“官家”的反这样一种景观,更是对“大共同体保护”的一大讽刺。

    总之,与提供社会保障但决不压抑人权的现代“福利国家”相反,缺乏公民社会基础的大共同体本位,是一种束缚有余而保护不足的体制。为了寻求国家吝于提供的保护,传统中国民间便在国家不吝施加的束缚下仍然形成了一些公益机制与公益组织:

    一是宗族公益组织,这是以往史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家提及最多的传统公益形式。发达的宗族组织常有跨社区联宗活动,它以建祠修谱、联宗祭祖提供精神“产品”,以族规族法、宗族审判与宗族调解提供秩序“产品”,以族学、科举资助基金与族人文集、族人丛书来提供文化“产品”,以族田族产及其收入举办的种种福利(义仓、族墓等等)来提供物质“产品”,等等。但必须指出,过去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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