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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家庭,然后是扩大的家庭——氏族以及氏族发展而来的国家”。(见马克思“巴黎手稿”)在马克思看来,这些都属于“自然形成的(按:显然指氏族之类)或政治性的(显然指“国家”)”“共同体”,因此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要比滕尼斯讲的大,而且它可能具有人为的目的性或“非自然”性。所谓“亚细亚国家”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与滕尼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在建构中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但它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因而也不可能形成“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中的一元即所谓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我们把这种超出了滕尼斯二分法的传统结构称为大共同体。

    “编户齐民”的古代中国就是个典型的大共同体。秦时的法家政治便强调以人为的“闾里什伍”来取代自然的血缘族群,甚至用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和鼓励“告亲”来瓦解小共同体,以建立专制皇权对臣民个人的人身控制。这样的结构既非滕尼斯的“共同体”,亦非他讲的“社会”,而且勿宁说正是它使得“共同体”与“社会”都难以成长,以至于到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近代化过程启动时,出现的不是一个“社会”取代“共同体”的过程,而是小共同体与“社会”同时突破强控制下的一元化体制的过程。—我国近代以来越是沿海发达农村,宗族组织越发达的状况就是例子。

    在中国文化中一直存在典章层面“独尊儒术”、维护血缘宗法伦理而制度层面“汉承秦制”、实行法、术、势治国的“儒表法里”传统。在这一传统下民间血缘共同体远没有像书面伦理宣称的那样受尊重,而地缘共同体更不发达,加之没有可与政治权力抗衡的教区、采邑、行会、自治城镇等组织,而大共同体—专制国家的组织能力则堪称奇观。从缺乏血缘、地缘公社对个人产权的约束这一角度看,中国“私有制”出奇地早熟,但正因为没有小共同体自治的阻隔,“利出一孔”的大共同体统制色彩也十分突出。秦汉时代书中为我们展现了如下景观: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汉书.食货志》)。

    这段话给人的印象简直是个纪律森严的军事化农场,干活则“令民毕出”,里胥、邻长分别把着里门左右点名;连收工时带回柴火“轻重相分”,农闲时妇人夜织“必相从”都有规定。而从仅管五家的“下士”级邻长,直到掌管12500户的“卿”级乡长,科层分明。这与人所共知的秦汉“五口之家”的小农经济图景似有矛盾。但实际上“伪个人主义”与大一统朝廷的强控制恰恰是互为因果的,小农的“一盘散沙”正是其得以为官府“编户”的条件。若像欧洲中世纪那样到处是村社、采邑、或者像魏晋南北朝那样盛行“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王朝的“闾里什伍”之制也就无法维持了。在缺乏小共同体纽带的情况下,王朝正可以垄断组织资源,达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同上)的效果。因此,“五口之家”的独立小农是相对于小共同体的松散而言,“闾里什伍”的国家管制是相对于没有小共同体自治而言,二者各反映了现实的一个维度。

    就上面那幅图景而言,里有两塾,里胥监门之制,里胥受上命为吏而不为草根长老等等,都是多有佐证的事实。①至于集体出工、集体收工、那大概在多数情况下是理论上可能而实际上并不如此操作,尤其是一般农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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