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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应于市场关系的产权明晰的私有企业形式便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摆脱大共同体本位的控制来说,一般散沙式的“伪个人主义”有时反不如自治性小共同体更为有效。

    但这种“庄主经济”式的小共同体本位与某些论者宣传的“新集体主义”绝不是一回事。集体主义不管“新”、“旧”,都与个体主义构成相对;而“小共同体本位”却是与“大共同体本位”构成相对的。关键在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严格地讲并非所谓集体经济,当时公社的生产计划、产品处置、要素配置乃至领导人的任命,都是由政府而非农民“集体”决定的。因此公社经济与国有企业一样是“

    国家本位”经济,区别只在于国家控制国营企业,国家也承担了控制的后果( 即企业不自主经营,但也不自负盈亏,国家保障工人的收入) ,而人民公社则是由国家控制但却由农民来承担控制后果的。乡镇企业摆脱了这种状况,即便像南街村这样的“正统集体经济”,也号称“外圆内方”,即对外保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自由经营者地位,脱离了大共同体的控制。这是乡企能创“奇迹”的根本原因。至于“新集体主义”,如果泛指任何形式的联合与协作,那一切现代化经济都是这样,算不得乡企的特点;如果是指“公有制”,则“温州”型的乡企固然算不上,就是苏南式的乡企,经过1996 年以来的“大转制”与产权改革后,又还有多少这种“主义”的色彩呢?

    我国一些乡企的家族色彩、“庄主”色彩与小共同体色彩曾令一些外国人难于理解,在他们看来这种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村社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近乎农奴制式的体制怎么会有如此活力? 而我们的一些论者则把这种状况称为宝贵的传统与“本土文化资源”,甚至称为“超越西方现代性”的一种救世模式。的确,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问题,是无法理解这种“小共同体活力”的。但如果想到法

    家式或拜占廷式的“伪个人主义”之反公民社会性质,那就可以设想,这正是一种“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以走出传统社会的过渡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其说是传统的,不如说是反传统( 反国家本位之传统) 的。它与西方借助王权走向近代固然是不同的途径,但同样要以公民社会为归宿。在这一点上是谈不上什么“超越”的。

    除经济外,“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现象也体现在政治、文化等领域。我国近年来搞“农村基层民主”,在许多地方都受到了“助长宗族势力”的指责。如去年浙江台州前所、杜桥等镇的一些村由农民选出的村委会被镇里撤销,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会”。有趣的是镇里对这种“竞选”不是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而是指责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会头头却往往派的是“资产阶级”,即

    当地号称“首富”的私营企业家! 其实考诸历史,朝廷派遣大私商来推行垄断与统制倒是有传统的,如汉武帝之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来推行盐铁官营就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图、六亲不认在这里并未成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体本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扬宗法伦理的儒生( 贤良文学) 成了民营经济的捍卫者! “伪个人主义”与小共同体在中国传统中的角色于此可见。

    与此相似的另一种现象是:我国目前由政府推动的“村级民主”往往都在市场经济很不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进展顺利,如辽宁、河北等地区。据说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就出在广西最贫困的河池地区之宜山县(1980 年) 。而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由于一穷二白的“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可供争夺,因此那里就十分“民主”,生产队长都是轮流当,更无所谓庄主现象。这些地方传

    统社区组织几为空白,改革后生产队取消,村政( 指自然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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