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基本人际纽带,而且前者的重要性达到如此程度,以致“除了由血缘纽带联结的人际关系外,不存在真正的朋友关系”(Blocy to Civil Society)(James,1974,177 ~198 页) 。就像我们形容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西化”一样。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把眼
光局限在人类学家喜欢用作“文化标本”的若干村庄( 往往是东南沿海地区的近代村庄) 而是从大的时空尺度看,古代中国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决不比中古欧洲更有资格叫做Lineage Society 的。
如今的人们讲“西方传统”往往跳过中世纪而直接从希腊罗马寻找西方之“根”。“罗马法中的个人主义”与“罗马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成为最常被提到的因素。可是人们却常常忽视:我们今天所见的那种似乎与近代西方公民社会最接轨的“罗马法”其实是在拜占廷时代才最后定形的。而在此之前,古罗马的大部分历史中都以极为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闻名。我们曾提到秦时( 西汉其实也如此) 宗族关系极度淡漠的情况,而就在与秦汉大致同时,从共和国到帝国罗马的前、中期,罗马法都把父权与夫权置于重要地位。那时罗马私法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大都只对父家长而言,包括最重要的“物权”( 财产权) 在内。罗马社会极重家族神、家族祭祀与家族谱系,所谓公民权那时实际上就是“有公民资格的父家长权”,甚至连公民中最底层的“无产者”也不例外——“无产者”即古拉丁语Proletarius ,原义即“只有家族”,谓除此而外别无所有也。罗马氏族组织与氏族长老( 即所谓贵族) 在共和时代的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到帝国时代虽然氏族关系已淡化,但涵盖数代人的家族组织仍是很重要的。与承认父子异财、夫妻异产的秦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罗马法直到帝制时代一直认为家长对子弟的权利等值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并把子女与奴隶及其他家资一样视为家长的财产。但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罗马形成了在那个时代的世界上最发达的古典公民社会。如所周知,近代公民社会的许多权利规范都是从它起源的。
只是到帝国晚期,罗马父权与家长制家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崩溃。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的家庭与婚姻法改革使无夫权婚姻基本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家属逐渐摆脱家长的控制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Grureadgold,1997.394 ~395 页) 。无怪乎经查士丁尼整理后的“罗马法”“现代化”到了如此程度,以至如马克思所说,个人本位的近代市民社会甚至用不着怎么修改便可以把它作为“经典性的法律”来使用。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家族共同体的解体与家( 族) 长权的崩溃在拜占廷并没有导致公民权利的发展。相反,拜占廷社会走上了“东方化”的老大帝国之路,在政教( 东正教) 合一的专制极权之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完全消解了。这便引起了当代罗马法史研究中的有趣的讨论:有人认为:“罗马严格的个人主义在后古典时代( 按即帝国晚期及拜占廷时代) 屈服于一种更偏重社会利益的评价,并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人却指出:后古典法与查士丁尼法“可能恰恰表现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确认”。类似地,有人认为对家属的宽待等等体现了“新时代的基督教人道精神”,有人却发现在拜占廷化过程中随着公民身份含义的蜕变,“人格的意义在降低”( 格罗索,1994.435 页) 。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拜占廷的宗族小共同体纽带与家长并不是( 如近代那样) 由公民契约纽带与公民个人权利来冲垮的,而是由从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的专制国家大共同体桎梏与东方式皇权来摧毁的。消除了“宗法性”的拜占廷罗马法尽管在技术上( 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