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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法的形成结构上) “先进”得很,以至近代法律几乎可以照搬,然而拜占廷的立法精神却比古典罗马距离近代法治更为遥远:正如牛津大学拜占廷学大师奥勃连斯基所云,近代法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本位,而拜占廷法的基础是“广泛的国家保护”,近代法治的本质是法的统治(t to ted)(Oborensky,1971.317 ~320 页) 。这样的“反宗法”与其说是提高了家属的人格不如说是压低了家长的人格,与其说是使家属成为了公

    民,不如说是使家长从公民沦为了臣民。无疑,那种全能的、至上的、不容任何自发组织形式存在的“大共同体”对公民个性的压抑,比“小共同体”更为严重。在罗马时代,真正享有充分公民权的只是少数人( 自由公民中的父家长) ,但至少对这一部分人而言他们的个人权利、人格尊严与行为能力是受到尊重的,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通过契约整合而产生自治的公民社区和更大的公民社会。而拜占廷帝国那全能的“大共同体”则“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它不仅抑制了“小共同体”的发展,更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

    无怪乎在罗马法一度湮灭的西部“蛮族国家”后来会发生“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的演进( 并且在这一演进中产生了以公民权利的“复兴”为基础的“罗马法复兴”) ,而在专制皇权下发展了如此完善的“民法大全”的拜占廷反而走上了老大帝国的不归路!

    华夏文明与罗马文明在“文化”上差异极大,但在大共同体本位的趋势下发展出一种“反宗法的臣民( 非公民) 社会”,却是秦汉与拜占廷都有类似之处的。与拜占廷民法的非宗法化或“伪现代化”相似,秦汉以来中国臣民的“伪个人主义化”也十分突出。尽管近年来的人类学、社会学家十分注意从社区民俗符号与民间仪式的象征系统中发现村落、家族的凝聚力,但在比较的尺度上我十分怀疑传统中国人对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群体认同力度。且不说以血缘共同体而论秦汉法家传统下的“五口之家”不会比罗马父权制大家族更富于家庭主义,以地缘共同体而论近代中国小农不会比俄国米尔成员更富于村社意识,就是在无论村社还是宗族都远谈不上发达的前近代英国,那里的“小共同体意识”也是我们往往难于理解的。从中学到大学,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往往都被我们的教师讲解为、也被学生理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及至知道那其实是突破当时的村社习惯而实行的“自由”择佃( 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能出更高租金的外来牧羊业者) 则往往会大惑不解:这算什么事? 咱中国自古不就如此的吗? 不仅把土地出租给外村人,就是卖给了外村人,在传统中国农村不也司空见惯么? 何以英国“地主”只是把土地租给( 还不是卖给) 外村人便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 而自古以来就如此“开通”的中国人怎么就始终弄不出个“资本主义”呢? 我们在唐诗中就可以读到诸如“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 姚合:《庄居野行》)这样的情景,除了官府经常搞“检籍”、“比户”这类户口控制外,社区几乎是不管的。而在许多前近代的欧洲国家,即使是非农奴的“自由农村”,小共同体的控制力也很强,不要说“尽去作商贾”,就是搬到村外去盖个房子也要突破村习惯的阻碍。像俄罗斯—直到十月革命时,自由散居的“独立农户”仍然是一种阻力重重之下的新生事物( 金雁、卞悟,1996) 。

    无疑,与其他前近代文明相比,中国人( 中国“小农”) 对社区( 而不是对国家) 而言的“自由”是极为可观的。然而中国人( 中国“编氓”) 对国家( 不是对社区) 的隶属就更为可观了。

    里一社一单合一:传统帝国乡村控制的一个制度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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