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传统西欧是「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个人依附于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乃至家族等传统小共同体,个性发展受其抑制,但「民族—国家与暴力」则是近代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而传统俄罗斯则是个「多元共同体本位」社会,就其共同体本位而个性受压抑这点而言,它与一切前近代传统社会相同,就其集权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而言,它与传统中国更类似(这是它后来与中国走上类似体制道路的传统原因)。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俄国传统村社并不是纯由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官僚式管理的产物,而是虽由国家控制但仍保有相当自治性的、内聚而排他的小共同体。前苏联学者亚历山德罗夫曾把十七至十九世纪帝俄的村社管理体制分为三种模式:警察式(国家行政控制)、公社式(社区自治)和混合式(前两种方式的综合)。他认为最常见的是混合式。在此形式下,由领主或国家指定的领地管理机构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公社机构同时存在并形成互相制约之势。
就乡村而言, 1917 年「革命」实质是一场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村社在革命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19 18 年甚至一度出现「 6 个月的农民统治」:由于村苏维埃未及设立,村社自治成为唯一的农村秩序。 1919 年以后,虽然村苏维埃普遍设立,但传统村社的势力仍然强大,形成所谓乡村中「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在 20 年代,由于大多数村苏维埃没有预算,而米尔村社则控制着土地和社区公共资源,因此往往比村苏维埃更具实质功能。经过革命,「警察式」管理衰落而「公社式」管理更活跃,村社的自治性因而也增加了。当时村苏维埃的选举要讲「阶级原则」,「富农」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而村社及村会的选举则是传统式的,不讲甚么「阶级」,于是所谓「富农」控制村社便成了布尔什维克体制在农村遇到的一大问题。
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政府对村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村社作为前近代的传统共同体阻碍农民个性的发展,并以其强大的平均主义职能成为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与商品性农民农场(脱离了村社的「独立农庄」)成长的障碍,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它有利于集体化的原因。事实上,政府政策在新经济政策后期逐渐趋「左」,但又尚未下决心搞强制集体化之际,村社也的确被利用来限制「自发势力」,当时在「反独立农庄化」的压力下不少独立农民又被迫回到村社,从而使村社在市场经济潮中一度有所削弱之后又再度膨胀,并在 1925-1928 年间出现了村社与(当时尚很少的)集体农庄都在扩张,而一度有所发展的独立农民经济却迅速萎缩的状况。
但另一方面,村社作为传统农民自治团体又有抵御外来干预的一面,它的小共同体纽带过去曾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的个体化势力,如今对大共同体(集权国家)的一元化势力也起着抵制作用。全盘集体化前夕,国家与村社的斗争激化起来。
1928 年 12 月,苏俄修改土地法,规定村社对一切土地问题的决定都须经村苏维埃批准。1929 年 5 月,全俄苏维埃「十四大」通过「扩大地方苏维埃权利」的决定,进一步规定村社的任何决定都应经村苏维埃批准才能生效,村社的基金也应由村苏维埃控制。在政治上, 1929年在全俄进行村苏维埃改造,不仅使集体农庄庄员大量进入村苏维埃领导层并排挤了村苏维埃中的亲村社势力,从而改变了许多村苏维埃实际上依附于传统村社的软弱状态,而且还把「阶级原则」引进村社,要求把「富农」从村社领导中清除出去,甚至要求取消「富农」分得村社份地的权利(即把「富农」开除出村社)。在全盘集体化高潮中,传统村社终于面临末日。1930 年 2 月,全俄苏维埃中执委主席团宣布在实现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在其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