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户、人口之比均为 81.4% )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 11.8% ,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再一种解释是张乐天最近提出的「村落传统」说。他认为「村落(小共同体?)传统」是中国传统的关键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过份地破坏了这一传统,因而造成了灾难。后来改行「队为基础」,而生产队即传统村落之延续,于是这种「村队模式」便使公社在反传统的同时又顺应了传统,遂能运行20 年之久。
张乐天没有提到俄国。如果说「 58 大公社」之大严重地突破了「村落传统」的话,那么苏联早期的集体农庄倒是多数与传统村社的边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的集体农庄与村社「物理地理学上的同一性」( pity )。因此,若是张乐天论述的逻辑成立,那么苏联集体化应当更加顺利而中国公社化则是举步维艰,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
中国的「传统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构成一种共同体纽带,这是本文后面要质疑的。但这里,「村队模式」之说要成立首先还得问两点:
第一,「村队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诚然,从数量上看,改革前我国农村生产队数与自然村(聚落)数大体相当。但聚落规模之大小差异却远比生产队规模差异大得多。如 80 年代初上海嘉定县每个聚落平均仅有农业人口 70 人,而河北元氏县聚落平均规模则大至 1,453 人,两者相差 20 倍。因此一个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镇)包含几个生产队,甚至几个大队以及几个小聚落合为一个生产队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我国农村聚落类型中规模与生产队相仿的「集团性密集中小街区聚落」(百户以下、边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围仅占全国面积的42% 左右,其它地区都是大街区聚落、稀疏街区聚落、非街区聚落、非集团性聚落等等。因此,在总体上把「队为基础」看作「自然村为基础」恐怕是有些大胆了。
第二,在农村改革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生产队一级组织消失得最彻底。农村中除了「户经济」外,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相当活跃,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这就需要解释:如果「村落传统」的力量真是如此强大和富有生命,以至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延续下来,还能迫使公社妥协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压力消失(至少是明显减轻)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
二集体化与传统共同体
其实,中国「几千年传统」是有的,只是它与其说是「小共同体本位」传统,毋宁说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对公社制度的反思不仅涉及旧体制,也涉及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史。
关于这一点,还是从中俄比较谈起。在某种意义上,传统俄国社会类似于传统(中世纪)西欧与传统中国之间的中介类型。与西欧贵族相比,俄国贵族具有浓厚的官僚气味;而与传统中国官僚相比,则又具有浓厚贵族色彩。同样地,传统俄国乡村组织——米尔公社与中古西欧的小共同体相比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式的官办色彩,但与传统中国的乡里保甲相比却显得更像个自治的小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