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的自由:高调还是低调?——读哈耶克有感
人”的必要性的。在这一点上,“性愚论”就显得比“性恶论”更适于作为自由主义的人性论基础。
从这种“性愚论”的自由主义出发,哈耶克崇尚“自发”,反对“人为”;崇尚“进化”,反对“设计”;崇尚“自生”,反对“建构”;从而演绎出一个完整的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生成秩序的理论。这是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大贡献。邓正来在译序中说哈耶克抨击了“原子论”个人主义而建立了“分子式”个人主义,我理解这也就是指“性愚论”自由主义对“性恶论”自由主义的取代。
但哈耶克的思想中最深刻的矛盾与应引起反思之处也在这“性愚论”上。除了邓正来在形而上层面指出的“休谟与康德”的互悖性之外,还有他从对人的理性的怀疑之背后暗含的对“非人格的社会进程”与“非人格机制”的信赖,(P.5)对“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肯定。即人的理性有限背后是自然理性的无限,这似乎仍然有“历史规律”的影子在焉——尽管哈耶克多次讲过他并不同意“规律”史观。这构成哈耶克理论中的一个历史哲学矛盾。这个矛盾显然与本体论哲学上的休谟与康德之互悖是有联系的。由于这些悖论的存在,我们都理解的“历史规律”论与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在紧张,也似乎并未在哈耶克的理论中真正化解。
但就我们基于“中国问题情结”而言,哈耶克理论留下的最大困惑还不在这些形而上层面。如前所述,哈耶克的“性愚论”加强了“否定的自由主义”的理论自洽性。然而问题正在于:“否定的自由”可能解脱不了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这与它在逻辑上是否自洽实无关系。
无论“性恶论”表述还是“性愚论”表述,是伯克式的表述还是哈耶克式的表述,“否定的自由主义”的实质是解决自由(个人自由)的可欲性问题。它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类命题:我们不应做某些事,以免它破坏了我们的自由。这的确是人类经过血海的洗礼才得到的宝贵教训,是我们应当谨记的真理。然而,它不能代替另一类命题:我们应当做某些事,以便得到我们的自由。换言之,它没有解决自由的可得性问题。对当代西方人而言,已得的自由是否可欲,似乎已成了“后现代”人们的一个问题,哈耶克的论述适逢其会。而对另一些地方的人而言,自由可欲而不可得,无异海市蜃楼,哈耶克之论就未免给人以望梅止渴之感。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导论”中哈耶克说此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讲“我们为何需要自由”,而不是我们如何取得自由。第二部分讲“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生成的各种制度”,而不是为了得到个人自由而应取的各种行动。第三部分讲“当下若干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方案的“错误选择极可能给自由造成危害”。然而我们也许有不同于西方“当下”面临的一些问题,对此的“错误选择”极可能使我们无法得到可供“危害”的自由?一句话,如果说当今世界的社会民主派批评哈耶克,是嫌他太“低调”,是在追求比哈耶克所求的更“可欲”的东西,那么我们不满足于哈耶克,则恐怕是因他太“高调”,我们还要追求哈耶克不屑“欲”的东西吧。
哈耶克曾自信地说:“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秩序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P.11)然而在“个人互动的秩序”尚未“生成”之时,我们为实现“个人互动”而学到的东西似乎并不“足够”?!
当然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满足我们的恐怕不仅是哈耶克,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否定的自由”,不仅是“性愚论”自由主义,也包括“性恶论”自由主义。
“否定的自由主义”中的“性恶论”学派是承认“合理自利”的“经济人”原则的。但自由主义的功利观从根本上说却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