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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
    (根据讲座整理)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被视为中国文化之根的传统乡土社会,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模式。第一种解释模式是为过去数十年意识形态支持的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把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佃农两极社会。第二种解释是乡土社会自治论、乡土社会和谐论,认为乡土社会是家族本位的,强调宗法伦理。第一种解释模式之下,号召进行土地革命,中国革命成为消灭地主阶级的民主革命。第二种解释模式之下,既出现了五四时期个人主义的反传统的呼吁,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化热之际、随着新儒家学说的引介、后现代思想的传入出现了传统复兴运动。这种复兴运动甚至波及到影视、创作界,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之类。越是偏僻、封闭、贫瘠的地方,人们似乎反倒可贵得发现了传统文化之根的命脉,并为冰冷的法治化过程造成的悲剧性冲突概叹不已。

    这里的危险在于,40年来对于封建租佃学说没有从学术上仔细梳理的同时就兴起了乡土自治论、乡土和谐论。两者甚至结成了同盟,都排斥西化。人们一方面肯定土地革命,另一方面又肯定人民公社和传统村落的亲和性,似乎“温情脉脉的传统村落”之说与关于土地改革的革命理论并不存在。人们对本土资源兴趣不减,对超越西方、克服其工业文明的弊病的雄心不泯。

    本人曾指出(秦晖、苏文,1996),第一种解释模式存在严重问题。对于第二种解释模式,从五四运动的个人主义的反传统来看,为什么同出反传统阵营的人士分化如此严重,极端的反传统、个性解放与极端的压迫个人自由竟会并行不悖?而改革开放之后,现实生活一再出现与理论家臆想相悖的现象,如改革大地上所谓西化最严重的地方,即东南沿海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方,却是与所谓传统化倾向同时发生的。“文化”爱好者把包含家规族法意义的“习惯法与伦理秩序”设想为原生态的“本土”现象而在闭塞落后的中西部“山”中设计“杠爷”形象,然而现实中的“杠爷”却集中发生在更受“西方”影响的东南沿海地区,内地闭塞的人们反而更懂得“王法”而不知道什么叫村社审判。

    “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并不象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以宗族为本。中国的传统是“编户齐民”的传统。宗族以外的地缘组织,从秦汉乡亭里、北朝的邻里党直到民国的保甲,都是一种官方对“编户齐民”的编制。但是,如果说农民对村社或“小共同体”的依附的概念不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中国农民更象是“个人主义的理性农民”呢?

    反观古罗马的历史,与秦汉同时的共和国时代,体现为重家族的父权制大家庭的本位,与法家盛行的秦汉时代很不一样。到了拜占庭时代,父权制瓦解,正式承认家属的自权人地位,似乎倾向于个体本位。但比原先的时代更远离公民时代。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整个拜占庭帝国越来越“东方化”,即专制化。这说明,小共同体的消解(个人对小共同体的依附的消解),既可以是个人权利兴起的结果,又可以是君主专制的膨胀的结果。

    中国的“小农”抵御小共同体限制的能力比通常想象的要大得多,而对大共同体的抵御能力则差得多了。因缺乏村社传统似乎更为“私有化”的中国农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管制和其他管制。这一点可以为解释现代中国史上那个令人费解的公社之谜提供一点线索。

    当苏联发动集体化的时候,斯大林曾把俄国村社土地公有传统视为集体化可行的最重要依据。

    而中国农民的“小私有传统”似乎比西欧农民还要悠久顽强,因此五十年代中国发动集体化的时代,许多苏联人都认为不可行。而实际上中国农民进入人民公社只花了短的多的时间,也未出现普遍的反抗。原因何在?斯大林以之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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