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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还是共同的底线?
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当代西方的左派运动或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处在一个反思时期,吉登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化并非唯一的探索。由于自由秩序、市场经济、民主国家与全球化并不是什么完美的东西,这些进程也就不可能quot;终结quot;历史,不可能结束西方社会的左派运动与批判思潮。吉登斯书中的quot;福利社会quot;设想、quot;教育与培训quot;口号、quot;社会投资型国家quot;的说法,以及他关于quot;家庭民主quot;、quot;世界性民主quot;、quot;全球公民社会quot;的主张,也反映在自由主义化的同时quot;新工党quot;保持左派批判传统的努力。

    但应当指出,这些见解离形成不同于quot;老左派quot;和quot;新右派quot;的quot;第三条道路quot;还差得很远。近几年来,所谓quot;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quot;的quot;荷兰模式quot;曾经受到广泛的注意,很多社会民主党人把它视为能够摆脱福利国家困境的新的quot;中左quot;选择。但吉登斯自己对quot;荷兰模式quot;的缺陷所作的分析(127-128页)表明,欧洲社会党人如今尽管又赢得了选票,但他们的新模式还远未形成。

    而且就算形成了,那也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指出的quot;道路quot;,未见得适合于我们。如今的布莱尔宣称他的quot;第三条道路quot;是quot;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quot;,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农民)毫无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看看到处quot;清理农民工quot;的情形!)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quot;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quot;之路吗?所以布莱尔、吉登斯的探索虽然可贵,但我们也不能照搬。

    在西方传统中,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quot;小国家,大社会quot;,而社会民主主义者传统上比较强调民主国家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性。但后者决不意味着国家(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相反,无论是马克思一系还是拉萨尔一系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上都是疑惧国家权力的,而且都以国家权力消亡为理想。自由主义的quot;小国家quot;是就国家权力而言,社会民主主义的quot;大国家quot;却是就国家责任而言。从形式逻辑上讲两者并不直接对立。但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相一致的,公民们希望政府承担多少责任,就得赋予它多少权力。权力小的政府责任也小,责任大的政府自然也要有大的权力。于是自由主义的quot;小国家quot;与社会民主主义的quot;大国家quot;便构成了对立。

    但在非民主法治社会里,统治权力并非经由被统治者授予。在没有社会契约、国家权力与责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这两者就未必是对立的了。如果国家权力太大而责任太小,那么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quot;自由主义quot;主张和要求国家承担更大责任的quot;社会民主主义quot;主张就可以同时成立。反过来亦然。

    一些转轨中的东欧国家在激进民主化变革中国家权力急剧收缩,而国家从社会主义时代延续下来的社会福利责任却没有减少,结果就出现了自由派上台反而忙于强化政府权力(例如俄国的普京),左派上台反而忙于大砍国家福利(例如匈牙利的quot;博克洛什紧缩纲领quot;)的现象。这倒的确应了quot;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quot;那句话了。

    而中国恰恰相反,一方面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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