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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章经》考
嫌缺乏根据。

    第二,鱼豢与陈寿、司马彪略同时(张鹏一补鱼豢传,说他死在晋太康以后),称略》不说佛,而寿与彪则同时用浮屠与佛,此可见某一名词之用与不用由于个人嗜好者居多,恐未必可用来证明某名词出现或成立的先后。

    第三,先生谓鱼豢不但八称浮屠而不称佛,且历举“桑门”之异译,而亦不及 “沙门” , “是鱼豢所见之《浮屠经》尚未有沙门之译世。”然《魏略》本文说 “浮屠属弟子别号合有二十九,不能详载,故略之如此”。本文所举仅二十九名中之七种而已,我们岂可违然断定其时无有“沙门”之译?桑门一名而有这许多种异译(其中“比丘”“伊蒲塞”等应除外),可见译经之多。我们若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似不宜断定其时无“佛”之名称及记载。

    第四,鱼、陈、司马与范皆是教外史家,其用浮屠而或不用佛,或偶用佛,皆未必即可证明其时佛徒尚未用佛为通称。试观韩退之生于几百年之后,其时已是先生所谓“纯用佛”之时代了,然而他在“送浮屠文杨师序”里,凡七称“浮屠”而不一称“佛”。老万一不幸退之其他文章与同时文献皆遭劫火,独此序存留于世,后世考古家岂可即据以定退之之时无有“佛”之译名乎?鄙意以为先生过信此等教外史家,而抹杀教中一切现存后汉译经及《牟子》等,似乎未为平允。

    话又说回到我举的第一二类证据了。

    先生说:“现在汉译诸经及《牟子》均在被告之列,在某本身讼事未了以前,没有为人作证的资格。”

    这话可见先生方法的谨严。然而先生所用的三个“标准”是否讼事皆已了,已有作证人的资格了吗?先生用的其实只有一个标准:“后汉至魏中叶,尚纯用浮屠”。这个标准必须先否认一切现存之汉译诸经及《牟子入然后可以成立。现在先生不曾先证明现存汉译诸经及《牟子》为伪,却用此待证的标准来断定“《牟子理惑论》及现存汉译诸经皆不能信为汉时所译撰”,这就成了“丐词”了。

    此是方法论的紧要问题,我知道先生最注重此种方法问题,故敢质直奉告,非是有意强辩,千万请先生原谅。

    《牟子》一书,经周叔边与我的证明,其为后汉末年的著作,似已无可疑。至于现存汉译诸经之考订,决非一二名词即可断案,我们此时尚无此能力,亦无此材料。至于此等汉译是否全已“经过后世佛徒的改窜”,我不敢断定无此可能。然而有一疑问:假令后汉译经中真无“佛”与“沙门”之译名,那么,陈寿、司马彪请人用的“佛”字又是从何处得来的?

    此一疑问亦是方法论的一个紧要问题,即是我近年提倡的历史演变的观点。前文说的“凡一个名词之成立,非短时期所能做到”,亦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牟子》作者当汉末大乱时尚在壮年,他与窄融同时,大概死在三国中期。其时鱼豢已仕宦,而陈寿、司马彪皆已生。若依鄙说,则后汉怫徒已渐渐一致用佛之名,故汉末三国时佛教信徒如眸子》已一律用佛之名,而教外史家如陈寿等亦不能不采用佛字了。如此说法,似稍合于渐变之旨,诚以新名词之约定俗成决非一二十年所能为功也。

    此次所论,问题虽小,而牵涉的方法问题颇关重要,幸先生恕此“魔之辩护”,更乞进而教之。

    胡适敬上,二二·四·六夜

    椤伽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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