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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追踪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动物吗①
在鄂西北地区真正打死一个或活捉到一个quot;野人quot;的真凭实据。

    也有些事例,明显存疑,最有名的是两例:1974年5月1日,房县桥上公社清溪沟大队quot;革委会quot;副主任殷洪发与一个浑身白毛的两脚走路像人一样的动物遭遇。当它伸出双手要抓殷时,殷用砍葛藤的砍刀,砍它的右臂,还用左手抓它的头发,该动物挣脱后逃走,殷抓了一撮头发下来。据殷说,这个动物高约1.6米,不像猴子,头和人头差不多大小,头发长约20厘米。由于是殷一个人见到,缺少旁的人证。带回的毛发经北京动物研究所鉴定,认为属于鬣羚项背部的长毛,故不能证明殷确实碰到quot;野人quot;,只好存疑。另一例是1974年6月16日,房县回龙区红卫公社19大队的饲养员朱国强,声称他在龙洞沟与一浑身棕毛的人样动物遭遇,井发生搏斗,后也因得不到旁的人证,在现场也未发现可靠的搏斗痕迹,而被置疑,不能成立。

    像这类只有一个当事人而缺乏旁的人证和物证的事例还不少,尽管有的绘声绘色,似乎十分逼真,确有其事似的。

    此外还有一类多人同时近距离与奇异动物相遇事例,这就不能像对待单个当事人的目击记那样,置于不置可否的地位了,而应当认真对待。其中最著名的几个事例已在前面介绍过,这里就不重复了。应该指出的是,这些事例基本上我都进行了复核:如1977年11月18日,我曾去房县安阳公社天子坪,复核何启翠师生遇到quot;野人quot;的事实。

    在现场,何启翠和当时的目击者之一何相全同学进行了具体细微的介绍,表演了遇到quot;野人quot;的过程,还考察了现场,测量目击者与quot;野人quot;相距的距离和quot;野人quot;直立行走的距离。种种迹象表明,何启翠师生确实看到一个两足行走的奇异动物,由于距离较远,约150米,quot;野人quot;的具体形象是看不清的,它是朝斜侧西北方向翻过山梁走去的,直立行走的距离相当于常人的30步左右,其山坡上没有大树,当时还是绿草丛生,看来不可能与红树叶相混。

    在现场我拍了一组照片,示何启翠师生十多人遇到quot;野人quot;的现场。

    毫无疑问,群众的传闻,特别是目击记,是我们据以进行进一步考察的线索和研究参考。

    从这些材料中也可以看到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又有多样化的复杂性。拿目击者所反映的该类动物的毛色来看,竟有棕红毛长发、大红毛长发、白毛长发、麻毛长发和灰棕毛短发等类型,而且身高体型大小、脸型体态都有不同之处。有人认为这是野人的不同形态类型,甚至据此可分为不同的种性,也有人认为或许是性别差异,或年龄差异。

    看来,对待近代的目击记,正像对待古代文献中的有关记载一样,也应持慎重态度。只有取得确凿的实据以后,才能作出科学上的最后验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进行艰苦的工作,而不是在那里凭空臆测。

    毛发、脚印和粪便--quot;野人quot;存在的间接证据

    自1974年对神农架地区开展奇异动物考察以来,已先后多次获得传闻是quot;野人quot;留下的脚印和毛发。

    关于毛发,其中部分已被否定,例如殷洪发所获quot;白毛野人quot;的毛发,被鉴定为苏门羚的鬣毛;1974年还曾获得quot;红毛quot;,经动物研究所鉴定,指出该红毛显微观察组织结构近似金丝猴的背部长毛,根据显微镜及电子显微镜观察,不见红的色素粒,故推断其红色系人工染色所致,但是什么染的,为什么经处理后不褪色,目前尚未搞清楚。不过,根据龚玉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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