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引言
部书决不是偶然写成的,著者从1743年在威尼斯逗留的时候起,就已经计划要写一部巨大的论述政治制度的著作了。
“从那时起,我的眼界因为研究伦理学史而大大地展开了。我已看出一切都归源于政治,而且,无论我们作什么样的解释,一个民族的面貌完全是由它的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什么政府是人们可能有的最好的政府’这一重大问题,我觉得可以归纳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哪一种性质的政府才能使人民变成最道德的、最明智的、最富有学识的、最好的(最好二字应从广义方面去理解)人民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和另外一个问题很相近,尽管彼此并不相同,即:始终最能遵守法律的政府到底是哪一种性质的政府呢?从这一问题中还可以产生‘法律又是什么呢’?以及一系列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问题。”
这段文字很明显地指出,至少卢梭在未遇到都德特夫人以前,政治问题是他所思考的中心问题。这样看来,那时他一定已经读过关于政治学的古典著作了:例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柏拉图的“共和国”,他的思想受到这些著作很大的影响。在近代人的著作中,卢梭曾读过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等人的论著。
荷兰人德·格鲁特(即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因此而享盛名。格老秀斯的这部著作曾被德国人普芬道夫加以发挥。普芬道夫就是“自然法与国际法”巨著(共八卷)的作者,他于1673年又发表了一个简编:“人与公民的义务”。
这两位法学家的著作,已经在十八世纪初年由法国新教徒巴尔贝拉克译成法文。巴尔贝拉克为传布这两位法学家的学说,曾以很大的努力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明白通俗的解释,使它变得不太难懂,而且有的地方还作了修正。
最后,“自然法的原则”(1747年)和“政治法的原则”(1751年)的作者日内瓦人布尔拉马基也曾把上述两位法学家的学说通俗化了,但没有加入任何新的东西。
自然法学派的伟大功绩在于他们摧毁了神权学说。这些新教徒们曾努力把国家从天主教的神学势力中拯救出来,因此他们的学说在十八世纪奉行新教的国家里,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所有这些新教徒们都想象着一种假定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活的人们,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为了要过渡到文明状态,人们订立了一个契约,或者自愿地,或者出于不得已(例如由于征服者的权利),都服从一个政治权威。在这种契约里,人们可以要求制定一些保障自由的条款,由此便产生了各项根本法。因此,主权的源泉就是人民;而主张神权学说的人们,则认为一切权力皆出于神。按照圣保罗的说法“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至于主权的行使可以在两个极端之间(君主专制制度与全民的民主制度)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格老秀斯利普芬道夫是十七世纪的资产阶级代表,是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至于巴尔贝拉克和布尔拉马基在十八世纪已经不再是君主专制主义者了;他们承认人民有抵抗暴政的权利。但他们并不因此而成为民主主义者。正准备写“政治制度”一书的卢梭,读了他们的著作以后,一面采用了他们学说中的某些主要原则,同时却起而反对他们。在“社会契约论”里(第二卷,第二章),他谴责格老秀斯“剥夺了人民一切权利”;他说格老秀斯本人和格老秀斯一派的学者,甚至连巴尔贝拉克在内都是被君主收买了的,因为“真理不是一条使人成名的途径,而人民既不会给他们公使或教授的职位,也不会给他们年金”(同上书第二卷,第二章)。
由此可见,卢梭一方面是自然法学派的继承者,同时又是他们的敌人,因为他们不是民主主义者。
卢梭也读过霍布斯(1588—1679年)的著作。霍布斯是一位深刻而有权威的思想家,在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