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1
    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l)解释原始状态和提出可在原始状态中用来进行选择的各种原则,(2)论证事实上可能_采用哪些原则。本章将讨论适用于体制的两个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的几个原则,并说明这些原则的含义。因此,目前我所关心的只是这个理论的第一部分的一个方面。要到下一章我才着手解释原始状态问题,并开始提出论据说明这里所考虑的原则事实上会得到承认。要讨论的各种问题有:作为正义主题的体制和形式正义的概念;三种程序正义;关于善的理论的地位;正义原则就是平等主义原则的观念以及其他观念。每一个讨论的目的都是要说明这些原则的含义及其运用问题。

    社会正义的原则的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给构,也就是把主要的社会体制变成一种合作安排。我们已经看到,这些原则的目的是:在这些体制中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确定对社会生活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适用于体制的正义原则,决不可与适用于个人及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行动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这两种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因此必须分别讨论。

    按照我的理解,所谓体制就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种体系规定职务和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规定权力和豁免,等等。这些规则详细说明某些行动是可以允许的,另一些行动是被禁止的;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犯行为,它们还规定了某些处罚和辩护,等等。我们可以把游戏和礼仪、审判和议会、市场和财产制度看作就是体制或更普遍的社会惯例的例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体制:首先把它看作是一种抽象的目标,就是说,由某种规则体系表示的某种可能的行为方式;其次把它看作是某些人某时某地在思想和行为上实现了这些规则所明确规定的行动。那么,作为已经实现了的体制和作为一种抽象目标的体制,哪一种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这就有点含糊不清了。看来,最好还是说,已经实现的并得到有效而公正管理的体制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而所谓作为一种抽象目标的体制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只是说这种体制的实现可能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如果体制所规定的行动,按照一种普遍的协议(即规定这个体制的规则体系得到遵守)得到正常执行,那么在某时某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体制。例如,议会体制就是由某种规则体系(或可以有所不同的此类体系)规定的。这些规则列举了某些行为方式,从召开议会会议,到就一项议案进行表决,到提出一个程序问题,等等。各种各样的普遍准则结合成一种条理分明的安排。如果某些人完成了适当的行动,按照规定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并相互承认彼此之间的协议,即他们的行为符合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在某时某地也就存在着一种议会体制。

    因此,当我说某种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时,我是指参加这个体制的每一个人都知道他能知道些什么,如果这些规则和他参与这些规则所规定的活动是某种协议的结果的话。一个加入了某种体制的人知道,这些规则对他和对别人的要求是什么。他还知道别人也知道这一点,而且别人也知道他知道这一点,等等。当然,就实际存在的体制而言,这种条件并不是始终得到实现的,但这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简单的假定。正义的原则必须适用于按这个意义理解的社会普遍安排。如果一个体制的某个次要部分的规则只有属于这个部分的那些人才知道,那么我们就可以假定,这里有了一种协议:只要这些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认的目的而别人也不会因此受到不利的影响,那么这一部分人就可以为他们自己制定规则。把体制的规则公之于众,可以保证参加这一体制的人知道对彼此的行为有哪些限制,知道哪一类行为是可以允许的。这就有了确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此外,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一个由共同正义观进行有效管理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正义论简介 >正义论目录 >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