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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1
状态中可能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一节里,我打算只作最一般的评论,因此,对这两个原则的第一个说明只是一种尝试。随着评论的进行,我将简略地述及几种提法,然后逐步接近下文的最后说明。我相信,这样做可以使阐述自然展开。对这两个原则的第一个说明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在第二个原则中,有两个含糊不清的用语,即“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向所有人开放”。更准确地确定这两个用语的含义,将会在第13节中导致对这个原则的第二个说明,第46节将对这两个原则给予最后的说明;第39节将考察对第一个原则所作的说明。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对这两个原则的一般评论就是说它们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可以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指导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对这两个原则的阐述表明,它们预先假定社会结构可以分成两个多少不同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一个部分,第二个原则适用于另一个部分。这两部分分为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以及规定并确立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那些方面。粗略地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就是政治自由权(选举权和有资格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权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按法治概念规定不受任意逮捕和拘押的自由。第一个原则规定所有这些自由权都是平等的,因为正义社会里的公民是应该拥有同等的基本权利的。

    第二个原则大概首先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适用于利用权力和责任差异的组织机构或指挥系统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须对每个人有利,同时,权力地位和指挥职务也必须是人人可以得到的。应用第二个原则就是使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然后,按照这个限制条件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每个人都得到好处。

    这两个原则要按照一种序列来安排,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种次序意味着,如果背离了第一个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体制,那么即使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也不能对这种做法进行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权力层系,必须符合乎等公民自由权和机会平等。

    显然,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是相当具体的,但这两个原则能否被接受,全在于我最后必须努力予以解释和证明的某些假定。随着讨论的进行,正义理论越来越明显地依赖于社会理论。此刻应该说明的一点是,这两个原则(对各种说明都适用)是一种更普遍的正义观的一个特例,这种正义观可以表述如下:泛,这样做的唯一理由就是:从体制上予以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可能会互相妨碍。

    另一件需要牢记的事是:如果原则提到了人,或要求每个人都从某种不平等中得益,那是指占有基本结构所规定的各种社会地位或职务等等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因此,在应用第二个原则时,我假定能够把某种对福利的期望赋予占有这些地位的具有代表性的个人。这种期望表明了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来看的他们的生活前景。总之,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决定于整个结构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如果这一点发生了变化,期望也随之变化。因此,我假定人们的期望是互相联系的:如果改善处于某种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生活前景,我们可能会使处于其他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生活前景或者得到改善或者变得更糟。既然第二个原则适用于体制的形式,那么它(或者更确切的说,它的第一部分)就涉及到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正如我在下文将要论述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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