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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
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少有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例子是刑事审判。这方面的合意结果是,只有在被告犯过他被指控的罪行时,才可以宣判他有罪。制定审判程序是为了调查和确定这方面的犯罪事实。但是,要设计出能永远产生正确结果的法律规则,似乎是不可能的。审判理论研究的是,哪种程序和取证规则等等是经过最充分的考虑因而能够促进与其他法律目标相一致的审判的。可以理所当然地指望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审理案件有不同的安排,以便即使并非一贯地但也至少在大部分时间里产生正确的结果。所以说,审判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一个例子。即使是小心谨慎地依法办事,公平而恰当地进行诉讼活动,也可能得出错误结果。一个无辜的人可能会被裁决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可能会得到开释。这类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判:出现这种不正义的情况,不是由于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使法律规则无法实现其目标的偶然情况的凑合。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特征就是: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着一种独立的标准,但却没有肯定会产生正确结果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相反,如果没有对于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从而使它所产生的结果也同样正确或公平(不管它是什么样的结果),而只要这种程序得到恰当的遵守,那么纯粹程序正义也就存在了。这一情况可以用赌博来说明。如果若干人参加一系列公平的打赌,在最后一轮打赌后的储金分配是公平的,或者至少不是不公平的,那么不管赌金怎样分配,我这里都要假定,公平的打赌就是一种具有零位期望的打赌,打赌是自愿的,没有人在打赌中进行欺骗,等等。打赌的程序是公平的。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自由制定的。这样,这种背景情况就规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对各个人手中原始赌本合起来的赌金的任何分配,可能产生于一系列公平的打赌。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这些特殊的分配都是同样公平的。纯粹的程序正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决定正义的结果的程序必须在实际上得到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存在任何可以用来确认明确的正义结果的独立标准。显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本来可以通过遵循某种公平的程序达到某种情况而就说这种情况是正义的。这种说法未免过于武断,最后可能会导致荒谬的不正义的结果。人们只可以说,几乎任何利益分配都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因为作为公平赌博的结果,这种分配本来是可能发生的。使赌博最后成为公平的或不是不公平的结果的东西,就是一系列公平赌博后所产生的结果。公平的程序只有在实际上得到执行之后,才能把它的公平变成结果。

    因此,为了把纯粹程序正义概念应用于分配份额,必须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种正义的体制系统。只有以正义的基本结构为背景,包括正义的政治组成方式和正义的经济及社会体制安排,人们才能说必要的正义程序是存在的。在本书的第二编中,我将稍稍详细地描述一下具有这些必要特征的基本结构。我将说明各种体制,并把它和正义的两个原则联系起来。这方面的直觉概念是人们所熟知的。假定法律和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是为了使市场具有竞争能力,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财产和财富(尤其是在允许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以适当的税收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得到广泛的分配,并使一种合理的最小社会差别得到保证。同时,假定存在着得到全民教育保证的公平的机会均等,而所有其他的平等自由权也都有了保障。这样,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和期望模式将会有助于实现差别原则。在我们认为是实现现代国家社会正义的这个体制复合体中,境况较好的人的利益改善了受惠最少者的条件。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对利益进行调整,使之做到这一点,例如,把最小的社会差别固定在适当的水平上。目前存在的这些体制是充满了严重的不正义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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