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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
过,总会有一些办法来使它们同它们的基本设计及意图一致起来,这样,差别原则就能够按照自由权的要求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来得到实现。正是这个构成我们信念基础的事实才能使这些安排成为正义的安排。

    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确保合作体系成为纯粹程序正义体系,这是不证自明的。除非这个原则得到实现,否则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分配的正义也不能发挥作用。纯粹程序正义的巨大的实际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不再需要随时注意无数的不同情况和具体的人的不断变化的相对地位。如果这些细节与问题有关,就会产生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为了处理这些问题,人们避免对原则作出规定。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之间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上,并要求每种变化(孤立地看,这种变化只是一个单独事项)本身都必须是正义的,那是错误的。需要予以判断的,而且按一种普遍观点来判断的,是基本结构的安排。除非我们准备按处于某个特定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对它进行批判,否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对它不满。因此,接受这两个原则就是达成了一种协议,把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知识和许多复杂情况当作一个与社会正义无关的问题而予以抛弃。

    因此,按照纯粹程序正义,评价利益的分配首先不是靠比较现有的利益总量和已知个人的已知欲望和需要。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是按照公共规则体系来分配的。而这种体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用什么工具生产。它还决定了合法的权利要求,而尊重这种要求就产生了分配。因此,按照这种程序正义,分配的正确性是以产生这种分配的合作安排的正义性为基础的,同时也是以回答参与合作的个人的权利要求为基础的。对某种分配进行评价,离不开产生分配的规则体系,也离不开个人根据既定期望真心诚意去做的事。如果抽象地去问:把已知现有的东西分配给具有已知欲望和爱好的特定个人的一种分配办法是否比另一种分配办法好,那么,这个问题简直是无法回答的。这商个原则的观念并没有把分配正义这个基本问题看作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

    相反,如果要把已知的一批善分配给具有已知欲望和需要的特定个人,那么分配的正义观似乎是天然适用的。所要分配的善不是这些个人生产出来的,这些个人也不处于任何现存的合作关系中。既然对于将要分配的东西不存在任何优先的权利要求,那么按照欲望和需要来分配这些东西,或者甚至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净差额,这就是很自然的。除非平等更为可取,否则正义就成了一种效率。这种分配观经过适当的概括,产生了古典的功利主义观点。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种理论把正义比作公正的旁观者的仁慈,又把仁慈比作提高满足的最大差额的最有效的体制设计。我在前面说过,按照这种观念,社会被看作是许多单独的个人,每个人都规定了一个单独的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多的满足手段都要根据规则来分配,以便使欲望得到全面的满足。我将把这个观念的其他方面留到下文考虑。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功利主义并不把基本结构看作是一种属于纯粹程序正义的安排。至少从原则上说,功利主义者对评价所有的分配具有一种独立的标准,就是说,要看这些分配是否产生了满足的最大净差额。按照功利主义理论,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来说,体制是一些多少不完全的安排。因此,鉴于现有的欲望和爱好,及其所容许的向未来的自然延续,政治家的目标就是提出那些将会最接近既定目标的社会安排。由于这些安排要受到不可避免的限制和日常生活的妨碍,基本结构也就成了一个说明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例子。

    我将暂时假定第二个原则的两个部分是按词汇序列安排的。这样,我们就在一个词汇序列中有了另一个词汇序列。但是,这种安排在必要对可以按照普遍的正义观来加以改变。这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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